央視網 > 新聞社區 > 中國新聞 > 正文

定義你的瀏覽字號:

廣東主管部門回應消費潛規則:車位管理費不合理

 

CCTV.com  2009年04月22日 15:48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羊城晚報   

  酒樓最低消費是“潛規則”還是“顯規則”?婚紗攝影是“綁架消費”還是有自由選擇權?停車場只收費不保管,到底是保管還是場地租賃?業主買貸款房屋保險,受益人到底是銀行還是房地産商?

  昨天上午,在廣東省工商局召開的“2009年消費與發展論壇暨廣東‘十大消費潛規則’發佈會”現場,消費者代表、維權專家、行業協會以及企業代表進行了一場異常激烈的觀點交鋒。連見多識廣的廣東省消委會負責人也連連驚嘆:對一些消費潛規則如此大陣勢的熱議,近年來在廣東甚至全國也極為罕見。

  會議現場,爭議的拉鋸戰頻頻出現。有成果———省物價部門當場拍板,針對市民自有車位的管理費,年底政府一定出臺指導價;有爭議———信用卡消費涉及普及金融知識;有呼籲———強勢航空公司應遵守經營合同。

  在多方溝通與交鋒的情況下,消費者、專家、律師、行業協會及相關政府主管部門負責人一致認為,無論是保護消費者權益、行業的健康發展,還是刺激經濟拉動內需,都有賴於和諧消費環境的建立,而作為一個交流溝通的平臺,這場討論熱烈的論壇取得了豐厚的成果,羊城晚報、南方電視臺等主流媒體也應長期堅持這一舉報平臺。

  全額罰息是“潛伏”霸王條款

  潛規則內容:持信用卡透支消費,雖在還款期前已還部分款項,但到還款期後,仍需按全部透支付息。

  律師挑戰(朱永平律師):“十大潛規則”裏“潛伏”得比較深的就是信用卡罰息。這是銀行損人利己的霸王條款。

  行業回應(王敏副主任):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對已經償還的部分免息,我個人認為也是合乎情理的訴求。但這種合理的訴求能否得到滿足,還得取決於其他的因素,現在有一家銀行就改了,你可以有選擇。

  信用卡的最主要的目的是為客戶提供消費便利,從合同契約的角度來看,合同本身的目的是鼓勵誠實信用,如果你違約,到期沒有還完,你就構成信用違約,是要罰息的。但如果銀行沒有在銀行章程中、用戶手冊中公開這一收費條款,消費者可以向銀監會投訴,我們受理。

  主管部門表態:車位管理費不合理

  潛規則內容:高額車位管理費。業主自有車位,月管理費仍高達60元-800元,遠高於同一小區的住宅管理費。

  律師挑戰(李瑾律師):開發商産權的車位管理費,物價部門有明確價格。但業主自有車位的管理費,政府沒有指導價,非常混亂。因為沒有相關的政府指導價,導致了業主跟物業公司協商價格的時候,消費者處於弱勢地位,根本無從談價。而且物業公司在管理過程中提供什麼服務,業主有哪些權益,也沒有明文規定。

  主管部門表態(莊振錫處長):這一問題,《羊城晚報》最早揭露出來。今天我明確答覆,這是發展中的問題,非常不合理。目前我國對物業實行的價格管理是分兩種不同的管理形式:住宅是實行政府指導價,非住宅是市場調解價。國家當時定義的住宅沒有包含車位或車庫,但車位或車庫作為住宅的組成部分,不能分開。我可以告訴大家,今年一定會把它納入政府指導價來進行管理。

  停車場“不保管”屬於無效合同

  潛規則內容:停車場只收費不保管。

  律師挑戰(周群律師):車主和停車場之間是保管關係還是租賃關係?我認為是保管關係。但現在很多停車場,把保管關係轉化成了租賃關係。特別是廣州市政府出臺關於咪表收費的辦法,咪表費收的是車輛臨時佔道停車費,就是説不負責車上財物的安全。廣州市政府在出臺咪表收費價格的時候並沒有聽證,也沒有徵求市民的意見。這個標準更多的是在保護停車場和咪表經營公司的利益。停車保管不負責車輛安全,是典型的只享受權利不承擔義務,違反了《民法通則》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現在物價部門也沒有區分保管合同的停車費與租賃合同的停車費之間有何區別,都是按一個標準來收費,我認為這是不公平的。

  司法意見(王宗仁副庭長):停車場宣稱“只提供場地,不負責保管車輛及車上財物”的對外告示,屬於停車場單方作出的免除其自身責任的格式條款,應當認定為無效。從理論上講,具有經營性質的停車場,在接納車輛並收取了保管費用後,車主與停車場之間即形成了車輛保管合同關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造成車輛毀損、丟失的,停車場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審判實踐中,凡提供停車場地讓車輛停放,收取所謂場地出租費、停車服務費等費用的,收費人雖自定不負保管責任,仍應視為保管關係成立,不能認定為場地租賃關係,如停放車輛丟失,收費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停車場的對外告示從法律上講應當是無效的。

  “羊城通”押金30元是霸王條款

  潛規則內容:辦一張羊城通,須收押金30元,遠遠高於實際成本。

  律師挑戰(朱永平律師):羊城通應該是廣州老百姓罵得比較厲害的卡,主要是關於高額的30元押金。目前國家在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等方面對押金規定得並不多。涉及公共産品的企業單方面制定“潛規則”,使得老百姓很不滿意。

  目前羊城通所制定的肯定是霸王條款,比如押金、工本費、退卡等等。這個霸王條款制定時不是一個公共條款,但政府促使霸王條款演變為公共條款。霸王條款如何演變為公共條款?要根據《物價法》、《價格法》、《民法》搞一個聽證,制定大家共同通過的條款,就叫做公共條款。如何使這個公共産品不成為霸王條款,這是下一步非常重要的議題。

  司法意見(王宗仁副庭長):“羊城通”的高額押金屬於通過行政許可收費的情況,收費項目在性質上屬於面向廣大消費者的公益性服務或壟斷經營行業,根據《價格法》第18條、第22條的規定,此類交易或服務的價格應當由政府部門實行指導價或政府定價,必要時還應當通過成本調查、聽證等程序來確定。此類糾紛可以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通過行政途徑予以解決。

1/2

相關熱詞搜索:

打印本頁 轉發 收藏 關閉 網民舉報

留言要注意語言文明,此間評論僅代表個人看法                                  查看留言

昵 稱:            
用戶名: 密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