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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發言人:是否起名由個體工商戶自主決定

 

CCTV.com  2009年04月20日 19:20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近日發佈了《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並於今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一管理辦法與全國近3000萬個體工商戶息息相關。為了幫助他們更好地理解辦法的有關內容,記者專門採訪了工商總局新聞發言人。

  記者:辦法的出臺受到了社會各界廣泛關注,請您介紹一下為什麼要制定這個辦法?

  新聞發言人:個體經濟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擴大社會就業、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

  到2008年年底,全國工商機關共登記了2917.33萬戶個體工商戶,但有相當數量的個體工商戶沒有使用專門的名稱。

  與此同時,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流通領域的擴大,品牌效應的發揮,個體工商戶起名的越來越多,由起名而發生的糾紛也越來越多,社會上要求規範管理這項工作的呼聲也越來越高。

  為了促進個體經濟健康發展,更好地維護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利,有利於維護競爭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有利於促進市場誠信體系建設,有利於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工商總局在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特別是聽取個體工商戶意見、建議的基礎上,于去年年底制定了這一辦法。

  記者:制定辦法的指導思想是什麼?

  新聞發言人:辦法制訂以民法通則、行政許可法、《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等為依據,並參照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有關內容。

  基本指導思想是“服務發展、便民為本”,就是要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下,逐步建立符合個體經濟特點、方便個體工商戶開展經營活動、適應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登記管理改革需要的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制度。

  記者:辦法中有哪些主要便民措施?

  新聞發言人:辦法的主要便民措施:

  一是明確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使用名稱,也可以不使用名稱。即是否起名完全由個體工商戶自主決定。如:一些在集貿市場內經營攤位的個體工商戶就可以根據自身需要,無需申辦名稱登記。如果使用名稱的,則應遵循辦法規定。

  二是規定個體工商戶名稱行政區劃之後可以綴以經營場所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或者自然村、社區、市場名稱,大大拓寬了個體工商戶的冠名空間。如:“西城區天意小商品批發市場xx店”,這也便於個體工商戶宣傳自己的區位特點。

  三是豐富了個體工商戶的冠名領域。近年來,許多個體工商戶特別是年輕的創業者希望使用數字等個性鮮明、更具特色的字號宣傳自身經營,考慮到這種要求的合理性和民間傳統商業習慣,辦法未禁止在名稱中使用阿拉伯數字,如:“渝中區xx街2046餐廳”,但不得使用“部隊番號”等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數字組合。

  四是辦法進一步強化了工商部門的服務職能。對登記機關受理、審核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申請,要求原則上當場辦結,特殊情況5日內辦結,相較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辦結時限更短,對登記註冊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給予申請人更多便利。此外,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登記不收任何費用。

  記者:如果同一個名稱有幾個人申請怎樣確定最終名稱歸誰?

  新聞發言人:辦法規定“兩個及兩個以上申請人向同一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相同個體工商戶名稱的,登記機關依照申請在先原則核定”。也就是説幾個申請相同名稱的申請人中,誰最先向登記機關提出名稱登記申請,登記機關就先受理審查誰的申請,如申請被核準,該申請人就可以依法使用這個個體工商戶名稱,其他申請人也就無法再申請這個名稱了。

  記者:辦法在個體工商戶名稱管理體制方面有什麼制度創新?

  新聞發言人:辦法的主要制度創新:

  一是與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登記管理改革相銜接。規定區縣工商局(分局)可以委託工商所核準個體工商戶名稱,使個體工商戶核名、登記工作“二合一”,落實到基層工商所,大大提高了登記服務效能,方便個體工商戶就近、即時辦理登記註冊。

  二是名稱審核標準方面規定了不得“違反社會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習俗”。這一規定旨在個體工商戶冠名規則中體現鮮明的社會主義道德規範,引導市場主體發展健康文明的商業文化。

  三是放寬了已變更、已登出個體工商戶名稱的使用限制。如個體經營者之間轉讓生産經營實體,可以保留原有名稱繼續開展經營活動。

  四是堅持“引導教育為主,懲戒處罰為輔”的管理思路。辦法中設定了相應的處罰和規範措施,對涉及個體工商戶名稱違法行為規定適度的法律責任,既達到警示違法的目的,又與個體經濟實際情況相適應。

  五是賦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權。省級工商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對個體工商戶名稱使用省或直轄市地域名稱等問題作出靈活規定。

  記者:個體工商戶名稱是否可以使用“中國”等字詞?

  新聞發言人:“中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簡稱,具有政治屬性,我國不少法律法規對使用“中國”名稱問題都有嚴格的限制規定,特別是用於企業生産經營活動時,除了標明企業國別和産品的産地外,在商標、字號、企業名稱方面都有嚴格的使用規定。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中國”等詞語不得作為企業商標註冊和使用;我國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如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或者冠以“國際”字詞的,也只能是全國性公司、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准的大型進出口企業和大型企業集團等。

  鋻於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考慮到個體工商戶這一市場主體的實際,工商總局在徵求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基礎上,在辦法中規定個體工商戶起名不能使用“中國”等字詞。(記者張曉松)

責編:閆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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