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朝聞天下):來説兩個關於銀行卡的事,先來看今天的工人日報報道。南京王先生發一張長城電子借記卡,在2007年12月3日至5日,先後18次被盜刷,總額近46萬元。警方調查發現,作案人在銀行取款機“門禁刷卡器”上裝了讀卡器,在取款機上裝了一個有攝相頭的MP4,盜取了王先生的卡號和密碼,實施了盜竊。於是,王先生將銀行告上法庭,要求銀行承擔全部損失。而銀行認為,銀行已經通過多種形式提醒原告妥善保管銀行卡密碼,原告的損失由犯罪人造成,銀行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日前,銀行被判承擔全部責任。專家認為,此案的意義在於,銀行與儲戶之間形成合同關係,既然銀行明知在技術上不可能絕對保證儲戶資金安全,仍要使用無人值守的ATM機提供經營和服務。那麼,在儲戶不存在任何過錯的情況下,他人竊取儲戶資金,銀行就應該承擔全部損失。
責編:王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