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官員低價購房事件儼然成了一個官場標本,引發輿論持續關注。據報道,“好房留給官員”已成當地拆遷潛規則。溫州市舊城改建指揮部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員在接受採訪時説:好房留給官員,“就是為了開綠燈嘛!這是潛規則!”這位工作人員説,如此一來,工程在各個方面都會得到方便(4月5日《齊魯晚報》)。
官場中的潛規則可真不少,溫州一眾官員的所作所為,冷不丁又將一種新的潛規則暴露于公眾眼前。老實説,官員住好房,甚至好房留給官員,這類現象並不令人意外。但是將拆遷安置房以安置房價格甚至低於此價格留給官員,就難免大傷公眾情緒了。
安置房是安置誰的?政府“辭典”的名詞解釋是:安置那些拋家舍業的拆遷戶。但潛規則的“辭典”卻將“安置”解釋成了“安自”,有些官員甚至可能在多個安置房小區都安下了自己的住宅。而且潛規則還有另一個潛臺詞,即又大又好的房子安置級別高一些的官員,以此類推,官員挑剩下的房子便屬於拆遷戶的了。溫州事件中的情形便是如此。
“好房留給官員”只是溫州的潛規則嗎?經常看新聞的讀者估計很快選擇了否定的答案。如果大家記憶力不差,應當會想起今年初,上海浦東新區原副區長康慧軍過堂受審的新聞。這位有著“炒房區長”之稱的官員,其家庭房産多達14處。上海市寶山區原區長秦裕在上海市中心也有三處房産。執法部門調查的結果證實,此二位官爺的房産正是開發商們以遠低於市場價的價位給他們留的“好房”。
為什麼好房子要留給官員?溫州舊城改建指揮部那位工作人員説是為了換取官員們“開綠燈”。這只是站在開發方的解釋。要知道,潛規則的形成並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要破解它,當然得從敢於接受好房的官員身上找原因,畢竟好房留給官員並不是一廂情願的事兒。
常識告訴人們,開發方無論是企業,還是政府部門,之所以低價賣好房子給官員,絕對不是房子多得慌。開發商的行為定性很好理解,一旦官員收了他們的房子,按照法律規定,屬於行賄與受賄。但現實中,擁有多處房産而被法律制裁的官員比例有多少?政府舊城改建指揮部半賣半送安置房,當然也存在不當利益交換——可能是希望上級官員提攜,可能是為了獲取更多的開發利益。但在溫州,這樣的事兒被輿論曝光一週有餘,卻遲遲得不到紀檢部門的回應,直到14日才聽説開始介入了。倒是低價賣房者顯得更為正義凜然:“將來補上差價就行。”“發帖揭黑者閒著沒事幹是別有用心。”
對於這類現象,有一句頗為時髦的話,叫“制度性腐敗”。這話並不十分準確,因為制度是有的,缺乏的是執行。假如掌握執法權的公權機關對於這類不正之風零容忍,斷然是不會形成什麼潛規則的。
當然,制度也並非沒有缺陷。譬如我們千呼萬喚的官員財産申報制度,難産至今不出來。如果有了這一制度,至少官員們的膽量會小許多。同時,溫州這樣的事件不必等到“別有用心”的網民來揭露,就已經被紀檢部門盯上了。
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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