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 > 新聞社區 > 中國新聞 > 正文

定義你的瀏覽字號:

富翁被強送精神病院續 5工作日擇鑒定機構(圖)

 

CCTV.com  2009年04月15日 09:03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廣州日報  

漫畫

何錦榮

  原告:堅決反對司法鑒定 專家:公民權利易被侵害

  昨日,廣州千萬富翁何錦榮狀告廣州市腦科醫院侵犯人身權一案重審在荔灣區法院第三次開庭。雙方就醫院收治何錦榮是否合法、何在重慶所做的鑒定是否有效、醫院是否篡改門診病歷等展開激烈爭論。由於何錦榮一方強烈反對法庭提出的要做司法鑒定的要求,法庭無法組織雙方就指定司法鑒定機構一事進行協商,不得不宣佈閉庭。

  文/記者劉曉星

  焦點一:為何不讓出院

  庭審伊始,法官便提出問題:“何錦榮是否要求過出院?”對此,何錦榮回答,他從被送進醫院當晚就開始不斷説自己沒有病,要出院。

  但一名姓苗的主任否定了何的要求。對此,醫院方面辯稱,之所以不讓何錦榮出院,主要基於兩個原因。一是何錦榮當時的妻子陳某(已離婚)作為其法定監護人,不同意其丈夫出院。二是經過專家會診,何錦榮患有偏執性精神病,存在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威脅。何錦榮的辯護律師當即反駁,醫院説過,精神病的確診需要三個月。何錦榮是一個成年人,在未確診其患有精神病的情況下,監護人從何談起?

  焦點二:門診證明可否做鑒定結論

  2006年1月27日,何錦榮在重慶市精神衛生中心做了精神病鑒定,被診斷為“未發現有精神病症狀”。而這一鑒定,是以門診診斷證明書的形式出現的。何錦榮稱,該中心具有司法鑒定的資質。腦科醫院方面則對該份鑒定的證明力提出質疑。

  焦點三:醫院是否竄改了病歷

  在此前的庭審中,何錦榮多次提到了醫院竄改病歷的問題。昨日的庭審中,何錦榮沒有再提此事,醫院方面卻主動作出解釋。院方代理人稱,根據病歷管理的相關條例,三天內在沒有歪曲病歷本意的情況下,對一些字眼進行適當修改,是可以的,也是病歷歸檔的需要。而何錦榮的代理律師則稱,病歷的前三頁是大字體,後兩頁卻變成了小字體,而且非常工整,明顯是事後抄的。

  庭審現場

  法庭限定5工作日擇鑒定機構

  法庭調查後,法官宣佈了合議庭的評議,決定接受醫院的請求,對何錦榮的精神狀態進行司法鑒定。庭審現場瞬時炸開了鍋。

  何錦榮一方的反應最為激烈,其代理律師一再強調“我們不能接受”。律師表示,在重慶精神衛生中心已經作出了證明的情況下,醫院還要求做司法鑒定,無疑是為了拖延時間。而且,何錦榮是一名普通人,而他面對的是在全國享有盛譽的精神病方面的權威。

  院方的代理律師表示,如果原告堅持不進行司法鑒定,那麼法庭應判定由其承擔一切不利後果。

  法庭提出,限定雙方在5個工作日內,協商好鑒定機構。對此,原告依舊激烈反對,甚至表示,如果法庭堅持司法鑒定,不排除考慮申請合議庭回避。最終,法官表示,雖然被告和第三人都同意由法院指定鑒定機構,但還是給予原告5個工作日的時間提出自己的意見。隨後,法官宣佈閉庭。

  庭外聲音

  果實師傅:應追究刑責

  此前曾被媒體廣泛報道的果實師傅(俗名鄒宜均,曾被家人綁送精神病院,後出家)專程從北京趕赴廣州支持何錦榮。她認為,醫院方面的所謂監護人根本不是法律所規定的監護人,目前是只要有人肯出錢將你送到精神病院,醫院就會出於利益因素接收,醫院只對給錢的人負責。而在法律上,只要是年滿18歲以上的成年健康公民,就不存在監護人一説。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九條,精神病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根據他健康恢復的狀況,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並不是像醫院所説的,家人説某人有精神病,把人送到精神病院,這些家屬就成了監護人。果實師傅甚至認為,這類事件可以上升到刑責層面,實際上是非法拘禁。“這很可怕,一個人被別人説有精神病,就可以被拉進去管起來。”果實師傅説。

  專家視點

  強制治療僅限于危害社會者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教授楊小軍此前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談到,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精神病人強制治療僅限于他對社會實施了危害行為,經過法定鑒定程序後不負刑事責任,這部分人必要時可由政府強制醫療。除此之外,都應該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不能限制其人身自由。

  而北京大學衛生法學專家王岳在一次訪談中表示,目前對於精神疾病的診斷和鑒別仍然處於經驗判斷狀態,更多依賴於醫生的主觀分析。由於沒有任何化學指標或客觀指標去判斷,醫生對精神病人的診斷完全是依據主觀陳述,這種主觀陳述既包括病人本人的陳述也包括他周圍人的陳述。但是有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一旦周圍人的陳述是虛假的,醫生是判斷不出來的。

  王岳還指出,目前針對精神障礙者或者精神類疾病還沒有一部專門的特別法,最起碼在中央這一級是空白。這種情況下,就會出現一個非常可怕的現象,精神病醫院很可能成為一個容易發生侵害公民自由權利的地方。

  廣州腦科醫院的代理律師鐘琦也認為,産生爭執的關鍵,還是在於立法的缺失。對於精神病人的收治,沒有相應的立法以及操作程序的規定,醫院都是摸著石頭過河。在立法缺失的情況下,每個病院的收治規程,都是按照醫院自身對於法律的理解而制定的。自行其是,很容易産生糾紛。如果有了具體的操作規程,即使這類事情發生了,也能很容易判斷是否違法。

  背景鏈結

  何錦榮是廣州一名千萬富翁。2005年12月20日深夜,何錦榮在家中被兩名醫院護工捆綁起來,送往廣州市腦科醫院。原來,是何妻陳某向醫院報稱丈夫有精神病。廣州市腦科醫院組織主治醫生進行會診,認為何錦榮可能患有偏執性精神病。為此,何錦榮在精神病院過了30天。何錦榮以侵犯人身權為由,將廣州市腦科醫院告上法院,索賠100萬元。荔灣法院于2006年判何錦榮敗訴,原告上訴至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認為一審事實不清,發回重審。

責編:汪蛟龍

1/1

相關熱詞搜索:

打印本頁 轉發 收藏 關閉 網民舉報

留言要注意語言文明,此間評論僅代表個人看法                                  查看留言

昵 稱:            
用戶名: 密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