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聯商社(600898)14日刊發5000余字長文自曝四大發展隱憂,矛頭指向原控股股東三聯集團。對此,三聯集團14日下午逐條作出回應,在重申對三聯商標的所有權後,明確表態在失去第一大股東地位後對商標使用權的一切承諾、協議將不復有效。
此外,三聯集團否認了三聯商社指出的侵佔經營場所問題,並就歷史上的關聯交易、經營虧損、委託管理特許經營店的協議、提前解約或不續約問題作出説明,同時也承諾將積極協助三聯商社解決興業銀行訴訟問題,避免上市公司或有風險的産生。
爭議聚焦商標無償使用前提
三聯商標使用權是首當其衝的問題,這一問題在國美入主三聯商社後便一直處於敏感狀態,其重要性也不言而喻。三聯商社副董事長孫一丁曾表示,商標是三聯商社的第一要素,三聯商標在山東擁有良好的美譽度,若失去商標使用權,公司名字面臨變更,國美收購三聯的價格也會大打折扣。三聯集團日前也欲借這一品牌重振家電業雄風,籌備工作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
三聯集團在重組鄭百文後,與上市公司簽署相關合同、作出承諾,許可上市公司使用這一商標。但目前問題的核心在於雙方對於相關協議生效條件的理解。這一問題可追溯到2003年1月27日三聯集團與上市公司簽署的《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其中規定了“許可人(三聯集團)許可被許可人(上市公司)在三聯商標的註冊區域內在家電零售領域使用三聯商標”,這是三聯商社認定擁有該商標使用權的最主要依據。
這一合同文本中,“鋻於許可人是被許可人的第一大股東,積極支持被許可人發展”的表述也赫然在列。因此,三聯集團咬定這一條件是“必要條件”,三聯集團喪失大股東地位後,有關商標使用約定的“範圍、期限、不競爭”等事項同時失去法律效力。而三聯商社相關人士在接受採訪時則堅持,這一表述為背景描述,並不構成合同內容,商標為上市公司無償使用是無條件的、永久的。
法律界人士表示,這一問題在法律層面來看也是有歧義的,根源於合同文本中“鋻於”部分所作的文字表述。通常情況下,“鋻於”部分表述的內容是作為背景介紹的,若作為合同內容的附件條件,也需規定附加條件成立或不成立的相關條款,但該合同文本並無這部分內容。因此即使進入司法階段,也會成為爭議焦點,需要依靠當時的批文等相關證據材料揣測這一表述的真實意思表達,同時也要考慮法官的自由裁定。
對於特許連鎖體系問題,三聯集團提出,雙方簽署的特許連鎖體系協議有效期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此後雙方並未簽署任何委託管理協議,並向三聯商社追索此後獲取的相關收入。
但業內人士也分析,根據三聯集團做出的不再以三聯商標從事家電零售業務的承諾,三聯集團繼續從事家電特許經營有違承諾,雙方的爭議可能也僅限于因合同缺失引發的收益分配問題。
積極解決資金佔用問題
對於三聯商社所稱1534.23萬元資金佔用問題,三聯集團表示尚待進一步確認。對於因興業銀行案敗訴而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三聯集團表達了積極的態度,表示正在與包括興業銀行在內的有關方面積極配合,力圖避免上市公司或有風險的産生。
就三聯商社所提西門店經營場所侵占問題,三聯集團也進行了反駁,稱均係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消防要求、《業主公約》等作出的調整。此外,三聯集團繼續就三聯商社與國美電器的同業競爭問題提出質疑,直指上市公司的經營困局與國美在同一商圈的密集開店有關。
業內人士分析,雙方在諸多問題上的分歧可能最終導致三聯商社陷入訴訟之中,而馬拉松式的訴訟程序對於亟待走出困境的三聯商社無疑要付出高昂的時間成本,因此呼籲相關方面為中小股東考慮,在溝通渠道陷入僵局的背景下,不妨通過政府等多渠道進行協調處理,本著務實的態度儘快掃除公司運營的隱憂。康書偉
責編:閆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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