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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從“民告官沒門”到“民告官”走上和解路

 

CCTV.com  2009年04月11日 08:47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人民日報  

  4月4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頒布二十週年的紀念日。這部法律改變了我國歷史上沒有真正有效的“民告官”制度的傳統。最高人民法院統計顯示:1989年至2008年,中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受理各類一審行政案件1405085件,審結1401532件,結案率為99.7%。

  據報道,目前,山東逾六成以上“民告官”案件以和解方式結案。全省“民告官”行政案件呈現上訴率、改判率、申訴率逐年下降、結案率逐年上升的局面。 從最初的“民告官沒門”,到現在的140多萬件,説明一個問題:在實踐中,大量的“民告官”案件是可能通過和解得到解決的。

  全民普法已有20多個年頭,公民的法律意識在逐步提高,當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時,也敢告政府了。我們看到,近些年,各地的“民告官”案件在逐年上升。

  為什麼以前“民告官沒門”?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怕得罪“官”,同時也擔心法院會袒護“官”,從而放棄其合理的訴求。

  在實踐中,法院的人、財、物等都要受制于當地政府,在審判中易受到行政干預。由於“民告官”案件涉及當地政府部門的直接利益,法院由於怕得罪地方政府,在審判中難免會有所偏向。同時,有的“官”在被訴到法院以後,不願應訴,而是通過各種途徑“打招呼”,干預法官辦案,致使法官左右為難。在“民告官”案件中,可能即使“民”贏了,也很難得到執行,因為某些“官”在敗訴後,會利用公權置法院判決不理。

  面對這樣的現實,如果一味地通過裁判解決“民”與“官”之間的爭議,在某些時候不僅不能做到案結事了,還有可能使“民”與“官”的矛盾更加激化,引起老百姓對政府的不滿。所以,筆者以為最好的辦法還是和解結案。

  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向來是“以和為貴”。“民”不到萬不得已是不會告“官”的。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和解,既可以維護“民”的自身合法利益,又不至於把“民”與“官”的關係弄僵。同時,從“官”內心而言,也不願意參加訴訟,更害怕敗訴。倘若在“民告官”的訴訟中敗訴,“官”的形象會受到很大損失。

  用和解方式解決“民告官”的糾紛,首先可以迅速解決糾紛,降低訴訟成本,節約司法資源。由於“民告官”涉及公權與私權的衝突,雙方當事人在地位和權益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對等。一旦處理不好,很容易引起“民”上訪、申訴等,影響更大。其次,可以消除“民”對“官”的抵觸情緒,增進雙方之間的相互理解,讓“民”與“官”雙方當事人均得到滿意,避免出現“官了民不了,案結事不了”的局面 ,從而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責編: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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