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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石化原副經理劉同華受賄323萬元被判10年

 

CCTV.com  2009年04月11日 08:46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廣州日報  

  原廣石化副經理劉同華受賄323萬元一案,昨天上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劉同華犯受賄罪的罪名成立,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

  據法院審理查明,劉同華在1998年至2006年期間,利用自己擔任相關的領導崗位的便利條件,先後收受了李某、陳某和趙某送上的賄賂款共計323.4萬元。其中,1998年至1999年期間,當時擔任廣州石化生産調度處副處長的劉同華,為李某炒賣石腦油提供便利,並先後分7次收受了李某送上的共205萬元賄賂款。2001年至2003年期間,擔任廣州石化環保部部長的劉同華,為陳某獲得清洗油罐業務提供便利,先後11次收受陳某送上的賄賂款28.4萬元。2006年8月至11月期間,擔任廣州石化副經理並分管銷售工作的劉同華,利用手中權力,為趙某炒賣非標準化油提供便利,還先後四次收受趙某的賄賂款90萬元。

  儘管他歸還100萬元贓款,但是剩餘的200多萬元仍在追討中。(記者 李鋼)

責編: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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