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為推動文化體制改革,財政部近日就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稅收政策問題下發了通知。
根據通知,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註冊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註冊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産免徵房産稅。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産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註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徵增值稅。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産評估增值涉及的企業所得稅以及資産劃轉或轉讓涉及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建稅等給予適當優惠。執行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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