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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報:“民告官”是“以卵擊石”嗎

 

CCTV.com  2009年04月09日 11:03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北京日報  

  曾經,一些人把“民告官”案件視為“以卵擊石”;

  今年4月,行政訴訟法頒布20年。在這20年,北京法院共受理一審、二審“民告官”案件35478件;隨著政府敗訴率逐年走低,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在提高——

  討要公道、向政府問責、申請政府行政行為公開等行政糾紛逐年增多,現在的普通百姓已經敢於並善於運用法律手段解決紛爭。

  1990年至今20年來,北京法院共受理一審、二審“民告官”案件35478件,其中,近5年受理的案件佔20年案件總數的64.3%,類型也拓展到50多種,幾乎覆蓋了政府機關的各個職能部門。

  官司輸了問題解決了

  80多名業主向法官鞠躬

  “哪能在居民區裏建鍋爐,還讓不讓人住了?”市一中院審理的一起80多名業主告市消防局的案件十分棘手。原來,市消防局批准開發商在某小區內建立供暖鍋爐,但鍋爐的噪音和污染令周圍居民不堪忍受。

  “每天晚上,呼嚕嚕的聲音吵得人沒法睡覺”、“一開窗戶就是刺鼻的黑煙,都不敢晾衣服”、“老人、孩子受這種污染出了事誰負責”……一個個無法回避的難題拋給了法官,市消防局的審批也合法,判決結果肯定是市消防局獲勝,但很可能會引起新的糾紛和問題。

  法官多次走訪開發商和市消防局,最終,開發商把鍋爐搬出了小區。雖然最後輸了官司,但在宣判後80多名業主一齊向法官鞠躬,表示謝意。可以説,案子審結了,矛盾化解了,正是案結事了的最好體現。

  注重官民雙方溝通理解

  行政案件可以和解

  行政訴訟法規定: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市一中院行政庭庭長林民華解釋説,規定行政案件不能調解,是考慮到政府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公權,不應該以私人商量的形式解決問題,但法院有權在法律框架內促成雙方和解。

  行政訴訟和解與調解有許多相似之處,但它更加注重雙方的溝通和理解;法院在其中的職責是創造和解的氛圍,而非主導雙方的和解過程。

  林庭長介紹,一些人曾把“民告官”案件視為“以卵擊石”的徒勞之舉。為了暢通訴訟渠道,市一中院制定了立案審查中的防錯問責制度,保證對符合條件的案件及時立案,按時限轉入審理程序,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做好解釋化解工作,防止因工作不到位導致官民對立。近年來,通過上述方法已經在訴前化解了上千件糾紛。

  此外,市一中院與國務院法制辦協調司、各大部委及市法制辦等建立協調溝通制度,及時通報立案審查中發現的行政機關執法存在的問題。

  政府機關敗訴在減少

  新類型案件不斷出現

  北京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在增加,但行政機關敗訴率逐年走低,從20%左右下降到去年的8%。目前,政府部門甚至最基層的單位都配備了專業法律人員,一般性、程序性的違法行政行為大幅減少;此外,法官斷案不是簡單判決,而是盡力促使雙方和解,比如告知行政單位其行為確實違法應該改正,一旦行政單位撤消了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方的利益得到保障便可撤訴,這樣處理的案子約佔行政訴訟案件總數的1/3;而一些典型案件也促使行政機關轉變職能,比如杜寶良案,促使交管部門就“電子眼”等非現場執法行為進一步規範管理,增加了郵寄書面告知書等服務。

  市高級法院副院長王振清坦言,行政案件有1/3是通過雙方和解解決了糾紛,8%並不代表100件行政行為中政府部門只做錯了8件。

  統計表明,行政案件由傳統的治安行政案件和土地行政案件居多,發展為城市建設類案件佔首位,依次是自然資源管理和使用案件、公安行政案件、其中勞動和社會保障案件上升幅度最大。近年來,“公益訴訟”案件、教育行政案件、社會保障行政案件、信息公開行政案件等新類型案件也不斷出現。

  從“我們永遠不會坐在被告席上”

  到“一把手”親自出庭

  受理難、審理難和執行難,是行政訴訟的困境。王振清副院長説,在行政訴訟法頒布之初,曾有政府機關的領導跟他説,“我們永遠不會坐在你們的被告席上。”而現在,越來越多的行政領導已經改變意識,親自坐在被告席、旁聽席上了解案情,以便做出適當的解決辦法。

  市高級法院行政庭庭長辛尚民表示,政府機關“一把手”親自出庭,不僅可以切身感受原告疾苦,還能給政府機關接受司法監督做個良好表率。

  曾參加過旁聽的一位政府官員深有感觸地説:“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對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水平是一種考驗,執法中的任何紕漏都會讓我們很被動,就可能讓老百姓在法庭上數落。”

  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仍然還會受到來自一些政府機關的壓力,對此,最高法院在《法院第三個5年改革綱要》中首次明確提出,要探索建立干預法院獨立審判行為的追究制度,該制度具體細則有望今年下半年出臺。屆時,法院審判的獨立性將進一步提高,“民告官”案件會得到進一步保障。

  17項措施向“民”傾斜

  保證真正平等的實現

  行政訴訟法對提高原告在訴訟中的地位,做了一些特別的傾斜規定,比如,行政機關不能反訴、行政機關必須為自己做出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提供證據等。但行政訴訟法已頒布20年,很多新問題已非該法所能完全承載。鋻於此,市高院近日下發了《關於在行政訴訟中加強對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保護的意見》,提出了17項措施,要求本市法院保持司法審判的中立之外,對原告作必要的司法幫助——

  《意見》第12條規定,對行政相對人的訴訟請求依法難以支持,但又切實存在實際困難需要解決的案件,在依法裁判的同時,法院要盡可能通過協調方式解決行政相對人的實際困難,從根本上化解爭議;

  《意見》還規定特困人群打行政官司免收訴訟費,行動不便的原告可以要求法官上門審理,嚴格遵守案件審限規定,避免案件久拖不決。

  向“民”傾斜的這些措施在法理上有否依據?辛尚民庭長認為,作為原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與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在法律地位上儘管是平等的,但兩者的實際地位並不平等,處於管理與被管理的地位,在訴訟中如果法院僅是簡單地平等對待,不作一些必要的司法幫助,那麼,形式上的平等難以保證法律要求的真正平等的實現。

  據悉,為了及時將行政爭議化解在行政復議程序中,以減少“民告官”案件,今年上半年,本市還將進行一次行政復議專項檢查,要求沒有行政復議案件的單位要説明原因。

責編: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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