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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水將專項打擊賣淫嫖娼和整治校園周邊環境

 

CCTV.com  2009年04月09日 09:45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新網  

  貴州習水縣嫖宿幼女案8日上午在習水縣人民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7名犯罪嫌疑人出庭受審,其中包括5名公職人員。

  由於是“不公開審理”,大部分媒體記者都沒有進入庭審現場,而且犯罪嫌疑人家屬和受害者家屬也都在法庭外等候消息。據悉,庭審可能要持續幾天。

  雷成説,當天來了很多媒體,但是都在法庭外面,家屬也都在法庭外等消息,“可能只有中央電視臺和新華社的記者旁聽了案件審理。”

  習水縣人民法院院長余德平表示,此案因涉及未成年人,所以未公開開庭審理,之前也未進行案情通報。“但是這是一個社會影響面和危害性比較大的案件,我們依法嚴格辦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歲以上不滿18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輿論普遍認為,因為受害人都是未成年少女,依法應不公開審理。但是涉案公職人員的犯罪事實必須公開,更要把他們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和受到的懲處公開。

  檢方以嫖宿幼女罪起訴

  2008年8月15日,習水縣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接到一女子報案稱女兒被強姦。隨後,公安機關迅速展開偵查取證。2008年10月底,公安機關偵破案件,共抓獲涉案違法犯罪嫌疑人員21人。其中,容留婦女賣淫的袁某和7名嫖宿幼女的犯罪嫌疑人(有5名是在職公職人員)被依法逮捕。

  5名涉嫌嫖宿幼女的公職人員是:縣職業高中教師馮支洋、縣移民辦主任李守明、縣馬臨工業區土管所所長陳孟然、縣人事局幹部黃永亮、同民鎮司法所幹部陳村。還有縣人大代表、習水縣利民房地産開發公司經理母明忠。

  據中央電視臺報道,檢察機關指控: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被告人袁榮會先後容留介紹11名中小學女學生到其所租住房內進行賣淫。在此期間,經被告人袁榮會邀約、介紹,被告人馮支洋、李守明、陳村、黃永亮、馮勇在袁榮會所租住房內嫖宿幼女。經他人介紹,被告人陳孟然在習水縣東方大酒店內嫖宿幼女一次。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袁榮會應當以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孟然、馮支洋、黃永亮、陳村、李守明、馮勇應當以嫖宿幼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有律師質疑放縱

  至於為何不以強姦罪而以嫖宿幼女罪起訴,習水縣檢察院陳姓檢察長此前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説,那是為了更嚴厲打擊犯罪,因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點是5年,強姦罪的起點為3年。

  這一説法立即引來外界質疑。一名叫劉昌松的律師投書《新京報》指出,陳檢察長的説法帶有一定的迷惑性,原因在於他只向民眾介紹了最低刑,而閉口不談最高刑。事實上,依嫖宿幼女罪按嚴重情節判處,最高也只能判有期徒刑15年,而依強姦罪中姦淫多名幼女的情節,最高則可處死刑,並且須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北京市律師協會刑訴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張青松則認為,目前媒體披露的細節比較模糊,如果想要判定此案的罪名究竟定為姦淫幼女,還是嫖宿幼女罪,關鍵要看是否存在性交易。如果不存在交易、受害者不滿14歲且被人強迫,就應該定為姦淫幼女罪。因此,尚有待審理過程中認定的具體情節和細節而論。

  政法委書記:傷天害理從重處理

  據悉,目前涉案的習水縣移民辦主任李守民已經免除公職,縣人大代表、習水縣利民房地産開發公司經理母明忠已被中止代表資格。

  遵義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楊舟説,案件的教訓是非常深刻的,為什麼有黑旅社?為什麼有黑老闆?從2007年10月到2008年8月報案,為什麼發案長達一年時間沒被發現?反映出社會管理、幹部教育、校園周邊環境整治、學校內部管理和法制宣傳教育不足等問題。

  楊舟説,對此案,法院要按照“兩基本原則”(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認真審理,力爭達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依法嚴懲罪犯。對此類傷天害理、影響很壞的案子從嚴、從重、從快處理,在法律規定的量刑範圍內頂格處理。案件審理過程中,如發現案情重大,需要提級審理的,依法提級審理。審理案件時,將排除任何阻力,如涉及保護傘問題,堅決打掉。如發現公職人員不作為行為,堅決依法查處。

  習水縣近期將開展打擊賣淫嫖娼專項鬥爭和校園周邊環境專項整治,加強學校內部管理,加大幹部違法違紀案件查處力度。結案後,遵義市將通報全市,開展幹部紀律作風專項教育活動。  

責編:許桂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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