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草案)》日前正式提交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明確提出,要對流動人口實行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制度。
草案規定,浙江省對流動人口實行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制度,居住證分為臨時居住證和居住證兩類。
流動人口需要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應當在到達居住地10日以內,向居住地公安機關或者其委託的服務管理機構申領臨時居住證。居住證作為持有人的居住證明,在全省範圍內有效。
即將推行的居住證與現行的暫住證之間最大的區別在於,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憑居住證到有關部門和單位辦理需要憑當地居民身份證才能辦理的有關個人事務,其可享受的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等具體待遇由居住地縣級以上政府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責編:彭偉
留言要注意語言文明,此間評論僅代表個人看法 查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