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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全國法院審結企業“債務門”破産案上升

 

CCTV.com  2009年04月07日 14:46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法制日報   

  據統計,今年1月至2月,全國法院新收企業破産案件544件,比上年同期上升28%;審結261件,比上年同期上升3.57%。

  “隨著金融危機影響的擴大,許多企業和工廠的生産效率降低,生産成本增加,資金週轉停滯,不少企業陷入困境,因此帶來的多米諾骨牌效應已經顯現,企業破産案件大幅上升。”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有關負責人今天在此間分析説。

  應對新變化,司法怎樣才能依法保障企業的良性發展?這位負責人對本報記者表示,去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三項措施依法保障企業發展。從已經審結的企業破産案件來看,最高法院和各級法院所採取的措施已經取得預期的效果。

  涉企債務糾紛慎用財産保全

  “當前,因企業資金鏈斷裂而引發的糾紛頻發,人民法院在審理時應體現靈活性和原則性的統一。”

  這位負責人解釋説,具體到個案,就是對因資金短缺但仍處於正常經營狀態、有發展前景的負債企業要慎用財産保全措施,對債權人多做耐心細緻的調解工作,通過設置擔保等靈活多樣的方法促成債權人給予債務企業合理的寬限期,幫助債務人度過暫時的財務危機。

  浙江慈溪喜來頓酒店就是該項舉措的受益者。去年10月,喜來頓酒店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被訴至慈溪市法院,涉案標的達2800萬元。原告向法院提出財産保全申請,要求查封喜來頓酒店的房産。了解到喜來頓酒店尚在營業,為避免引發連鎖反應,承辦法官積極與所在街道及有關部門協調,原告也考慮到起訴債權已設定抵押擔保,撤回了保全申請,因財務危機險些關門的酒店也得以繼續運營。

  涉企破産案鼓勵破産重整挽救

  去年10月,江蘇省常熟市科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五家關聯企業因臺商突然撤離陷入停産困境,各債權人紛紛起訴並申請財産保全。

  常熟市法院受理此案後,及時研究制定了處置方案,並通過集中管轄,啟動企業重整法律程序,有效化解了此案對社會穩定帶來的不利影響。

  “對深陷‘債務門’的企業一概破産了之將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明確,對於有挽救希望的企業,鼓勵法院運用破産重整、和解制度,盡可能維持有發展前景企業的生存,常熟市法院最終促成五家企業破産重整可謂是這一舉措的很好示範。”該負責人説。

  當前因金融危機影響而大幅增加的破産案件,充分利用破産重整制度,依照法定程序使瀕臨破産的企業擺脫困境,重獲經營能力,不僅有利於債權人債權的實現,也可避免因企業破産引發職工失業等社會問題。

  “鼓勵運用破産重整並不是説不得啟動企業破産程序。”該負責人強調,該破産的還是要破。對於已經符合企業破産法規定的破産原因的企業,要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及時啟動強制清算程序和企業破産程序。對於因産業結構轉變且經營前景暗淡而必須破産的企業,要在保障公正、合法的基礎上,提高審判效率,降低破産成本。對拖欠職工工資、養老金等問題較多、歷史包袱沉重、挽救無望的企業,要根據新破産法的規定,優先保護職工債權。

  公司清算強化投資者清算義務

  對於進入清算的公司,該負責人表示,人民法院通過強化投資者的清算義務,依法追究怠于履行清算義務侵害債權人利益的投資者的民事責任,保障市場主體退出過程規範有序。

  據介紹,對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公司虧損、財産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

  而在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或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股東利益的情形下,債權人或股東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對此類案件法院應受理。(袁定波)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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