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期限內沒有證明對方係違法人
4000余平方米的廠房被強拆後,北京市奧美達傢具廠廠長龔先生將通州區城管大隊訴至法院,官司從一審打到二審。記者昨日獲悉,市二中院二審認定通州區城管大隊作出的拆除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屬於違法行政行為。
據龔先生稱,他有4000余平方米的傢具廠廠房位於通州區宋莊鎮管頭村,所佔土地是1999年與村經濟合作社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後租來的。2007年初,他經村委會同意,在該塊土地上投入鉅額資金建造樓房用於經營。
後來,機場南線綠色通道工程建設需佔用該地,負責拆遷工程的單位曾和他商議讓他自行拆除廠房,並予以適當補償。因龔先生不接受補償方案,雙方協商未果。
去年3月20日,通州區城管大隊以龔先生所建房屋屬於違建為由,下達了限期拆除通知書。去年4月9日,通州區城管大隊報請區政府批准後,又作出了拆除決定書,並於同年4月14日將龔先生建的廠房和圍墻強制拆除。
龔先生不服處罰,他認為,自己租賃的土地是工業用地,且建設廠房是經過村委會同意的,不屬於違建,也沒有影響市容市貌。他一紙訴狀將通州區城管大隊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撤銷城管大隊的拆除決定書。去年6月,一審法院判決龔先生敗訴。他不服,提出上訴。
二中院審理認為,通州區城管大隊開具的拆除決定書中,認定違法行為人是龔先生,但是城管大隊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交能證明此事實的證據。法院認定拆除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屬於違法的行政行為。
龔先生已經對自己的損失提起了國家賠償。通州區城管大隊也對案件提起申訴。(記者 裴曉蘭)
責編: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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