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瀋陽4月2日電(記者范春生)“不交採暖費和物業費等,就不能領鑰匙!”遼寧省瀋陽市市民陳彤在購得新房後,就遇到了開發商這樣的霸王條款。一氣之下將開發商告上法庭。瀋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日前一審判定,開發商必須交鑰匙,並給付原告逾期交房的違約金。
2007年11月16日,此案的當事人陳彤在瀋陽市和平區一樓盤售樓處預購了一套商品房,並一次性付清了全部房款26萬餘元。雙方在購房合同中明確約定,2008年8月31日為房屋最後交付期。
然而,到了2008年8月31日,該開發商並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向陳彤如期交房。在找到售樓處辦理入住手續時,售樓員和辦理入住手續的工作人員告訴陳彤,必須先交納採暖費、水電煤氣費、有線電視費及物業費,如果不交這些費用就不給辦入住手續,不給鑰匙。
開發商的霸道行為讓陳彤很是氣憤。他表示,小區供暖實行的是計量收費,自己沒有用熱,所以不應該交納採暖費;而小區內道路、綠化、安保等配套物業設施尚在建設中,不具備物業服務條件,因此也不應該交納物業費。“商品房買賣合同要求我履行的義務,我已經完全履行,而現在是開發商違約不交付我房屋。開發商這種做法就是‘搭車收費’的霸王條款!”陳彤這樣對記者説。
由於開發商對陳彤的理由一概不予理睬,堅持不給鑰匙,無奈之下,去年12月,陳彤將開發商告上法庭。他請求法院判令開發商履行合同,交付房屋鑰匙,同時,按日支付自己逾期交房違約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陳彤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自覺全面履行。陳彤已經依照合同約定按時交付了房價款,開發商就應履行合同按時交付商品房。而採暖費、物業費等費用並不在合同約定範圍之內,開發商無權代替採暖公司、物業公司等單位行使權力,也不能以此作為向陳彤交付房屋鑰匙的條件。
最後,法院判定,開發商應將陳彤購置的房屋交付陳彤,並給付陳彤逾期交房的違約金,具體按每日支付總房款26萬餘元的萬分之二來計算。
責編:趙德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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