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日從臨汾市有關部門了解到,(山西)霍州市公安局原局長龐星明貪污、挪用公款、受賄一案,于3月18日由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龐星明被判處有期徒刑17年,並處沒收非法所得。
法庭審理查明,龐星明在任職期間,積極安排下屬、老鄉為孫某經營的煤礦疏通關係,並親自出面找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為孫某無證開採充當保護傘,使該煤礦非法生産達4年之久,造成破壞資源面積19萬平方米,破壞煤炭資源價值1.2億元,給國家和集體造成了無法挽回的損失,在當地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
從2005年年初至2007年下半年,龐星明先後9次向孫某索要現金558萬元及價值26.98萬元的豐田凱美瑞轎車一輛。同時,還收受其他人賄賂共計9.7萬元。
2002年10月至2007年4月,龐星明利用職務之便,從本單位賬外資金中支取41.5萬元,除公務開支外,將其中的26.5萬元據為己有。2008年2月,龐星明將公安局欠款5萬元要回後據為己有。2002年12月,龐星明將公款10萬元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龐星明在偵查機關偵查其貪污、挪用公款犯罪期間,能主動如實地供述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索取收受孫某鉅額錢財的犯罪事實,對其受賄犯罪應依法以自首論,應予從輕或減輕處罰。案發後,龐星明積極退繳贓款贓物,有悔罪表現,故一審判決龐星明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段樹聰 銀平長龍)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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