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去年以來,北京市各級法院受理的買賣二手房時,買房人甩開仲介公司的訴訟已有多起。但是,跳單行為看似佔了便宜,卻有可能要付出更多的購房費用。記者今天從豐臺法院獲悉,該院審理的一起此類糾紛中,就判決購房人吳先生支付3.6萬元的佣金及3.6萬元的違約金,實際上掏了雙倍佣金。
吳先生是在2008年6月通過一家房屋仲介公司去看的房,當時雙方簽訂了《客戶委託確認書》。協議約定:吳先生就其購買豐台區某處房屋事宜委託仲介公司提供居間服務,吳先生在同仲介公司提供的房屋出賣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向仲介公司支付房屋價款的3%作為佣金;在協議簽訂後,吳先生接受仲介公司提供的房屋信息後,通過第三人或私下完成交易的,吳先生仍應按本協議的約定向仲介公司支付房價款3%作為佣金,並按房産成交價格的3%支付違約金。
協議簽訂後,仲介公司帶吳先生看了該處房産。同年6月,吳先生通過另一仲介公司與業主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故仲介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吳先生支付佣金3.6萬元以及違約金3.6萬元。
在庭審中,吳先生承認該公司業務員確實帶他去看過涉訴房屋,但簽署了《客戶委託確認書》之後就再也沒有提供任何其它服務。而且他後來了解到,該公司只是從別的途徑知道房屋出售信息,但出售人並沒有委託該公司,該公司根本不可能促成合同成立,他只能通過出售人認可的仲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該公司根本沒有提供居間服務或促成合同成立,無權要求支付報酬。
但是,豐臺法院認為,《客戶委託確認書》為有效合同,雙方均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因此,法院判決吳先生支付仲介公司佣金3.6萬元以及違約金3.6萬元。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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