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昨天,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實施國家知識産權戰略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中提出,綜合運用知識産權司法救濟手段,不斷增強知識産權司法保護的有效性。
知識産權案加大賠償
《意見》特別提出,要突出發揮損害賠償在制裁侵權和救濟權利中的作用,堅持全面賠償原則,依法加大賠償力度,加重惡意侵權、重復侵權、規模化侵權等嚴重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努力確保權利人獲得足夠的充分的損害賠償,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實現。
《意見》要求各級法院依法確定當事人應當承擔的各種法律責任,積極採取各種救濟手段,對知識産權進行全方位的有效保護。通過判決賠償經濟損失和責令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和賠禮道歉等,對權利人予以物質的與精神的、金錢的與非金錢的綜合救濟;通過終審判決和訴前或訴中臨時措施裁定等,對權利人予以現實的和臨時的司法救濟;通過判處罰金、沒收財産和採取民事制裁措施等,剝奪侵權人再侵權的能力和消除再侵權危險。
各案件統一司法尺度
《意見》還提出,根據知識産權司法保護中的法律適用需求,認真總結審判實踐經驗,及時發佈司法解釋,統一司法尺度,為確保法律正確適用和有效保護知識産權及時提供操作性規範依據。
《意見》要求,各級法院要依法受理並妥善裁決各種複雜疑難和新類型知識産權糾紛,及時為企業和社會提供價值判斷和行為指引,規範和促進新興産業發展。強化知識産權裁判的説理性,充分公開裁判文書,實現審判全過程的公開,發揮司法裁判的教育和導向作用,促使當事人息訴止爭,引導案外人自行解決類似矛盾糾紛。
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
《意見》提出,要準確把握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精神和適用條件,既要與時俱進,對市場上新出現的競爭行為,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原則規定予以規範和調整;又要嚴格依法,對於法律未作特別規定的競爭行為,只有按照公認的商業標準和普遍認識能夠認定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原則規定時,才可以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防止因不適當擴大不正當競爭行為方式範圍而妨礙自由、公平競爭。對於既不存在商業秘密、又不存在法定和約定競業限制的競爭領域,不能簡單地以利用或損害特定競爭優勢為由,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原則規定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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