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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授投訴院士剽竊續:對工程院所作解釋的回應

 

CCTV.com  2009年03月23日 17:54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青年報  

  報道反饋

  對工程院旭副院長解釋的回應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中國工程院副院長、院士選舉委員會主任兼道德委員會副主任旭日幹院士,于3月6日就6位教授投訴劉興土抄襲剽竊作出回應説:他的行為不算剽竊,但負有一定責任。工程院道德委員會對他直接提出過批評。他用了人家那部分,沒直接註明,這是有問題的。同時又説:對這個問題應該歷史地看,那個時候知識産權保護還沒有這麼嚴格。院道德委員會的領導多次同他們交換過意見,他們就是不服氣。

  這裡,旭幹日副院長“不算剽竊,負有一定責任 ”的表態,同院道德委員會于2008年7月23日給我們的答覆大體是一致的。我們6位教授隨即回復,不同意道德委員會的這一結論。我們以國家著作權法為據指出,劉興土在申報院士的4本專著中,大量引用我們的著作而不加註明,僅文後統列文獻;或者文內不註明,文後也無文獻,以及不經作者同意,僅打了個注腳,就擅自將我們沒發表的內部報告在他文章中發表,當第三者再引用時,就變成了他的成果,這是事實。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因而他的行為構成了抄襲剽竊。旭院長這次説:“他用了人家那部分,沒直接註明,這是有問題的。”那麼,工程院又為什麼不把這些確鑿的剽竊事實定性為剽竊行為呢?旭院長強調“對這個問題應該歷史地看,那個時候知識産權保護還沒有這麼嚴格 ”給出了答案。

  問題就出在這裡。

  的確,旭副院長所持“歷史問題應歷史地對待”的觀點是無可非議的。因為在著作權法頒布以前,國人對知識産權的保護意識淡薄,法制觀念不強。對一些較早出現的文字不規範問題,一律用今天的著作權法來算舊賬,是缺乏唯物歷史觀的。因此,如果劉的抄襲發生在著作權法頒布之前一個較早的時期,工程院對他的這種寬容處理是可以理解的。但旭副院長可能有所不知,他抄襲剽竊的4本書《松嫩平原退化土地整治與農業發展》(2001)、《三江平原自然環境變化與生態保育》(2002)、《東北濕地》(2005)、《沼澤學概論》(2006),都是在國家著作權法于1991年頒布10年之後,甚至是在新版著作權法2001年頒布同年及以後連續出版,就不宜用歷史因素的考量而使其逃脫法律制裁了。我們認為,所謂“服氣”應該是尊重事實,服從法律。

  旭副院長説:“他(劉興土)作為主編,組織多個人編寫,有的部分可能看得不夠認真,(他)就沒有發現。在這種情況下,他負主編審查不嚴之責。”但應該注意這一情節,即這4本書都存在他既是主編或主編著,又是出現抄襲問題章節的執筆人。不出抄襲問題,他拿這些成果去當院士;出現問題,則將罪責都推給別人,就不合理,他理應首擔抄襲的責任。如抄襲李建東等著作的幾個表格,抄襲黃錫疇研究員沼澤發育多模式,抄襲趙魁義、孫廣友等《東北沼澤志》12處,及抄襲裘善文教授的湖泊統計表格等,他恰是主編兼執筆人,就不是“負主編審查不嚴之責”所包容得了的。劉興土還在其回應中説,編書可用各方面的材料按章節系統地編,可以自己寫,也可以找別人寫。但別忘了,著作權法第10條、12條和14條都規定,不管是彙編還是改編,必須得到原作者的允許,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否則都是違法行為。

  (孫廣友 作者單位:中國科學院東北地理與農業生態研究所)

責編: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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