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中國新聞):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昨天(19號)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的重點是進一步嚴格規範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的認定和處理,依法從嚴懲處嚴重職務犯罪活動,防止對貪官量刑過輕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説,近年來,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呈現出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等輕刑適用率偏高的趨勢。經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調研,職務犯罪案件輕刑適用比例偏高,有多方面原因。其中,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的認定和運用不夠規範也是重要原因之一。為了依法從嚴懲處腐敗分子,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司法文件,嚴格規範對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的認定和處理。
《意見》強調,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兩個法定要件。沒有自動投案,在辦案機關調查談話、訊問、採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期間,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掌握的線索所針對的事實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意見》明確了三種不能認定為立功表現的具體情形,分別是:非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沒有指明具體犯罪事實的所謂“揭發”行為;犯罪分子提供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於其他案件的偵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實際作用的。
《意見》還對據以立功的線索、材料來源予以了限制,規定四種來源不得認定為立功,即:本人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他人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
此外,《意見》區分贓款贓物追繳的具體情形分別規定了不同的量刑意見;對職務犯罪案件特別是瀆職侵權案件中經濟損失的認定標準提出了具體意見。
責編: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