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19日電 據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網站消息,為防止煤礦生産發生重大及死亡事故,重慶煤監局日前建立了煤礦安全生産“黑名單”制度,從煤礦企業的生産、經營及監管行為提出六方面要求。
一、凡煤礦企業一年內發生兩次一般死亡事故,一年內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經限期整改驗收仍達不到合格標準,拒不執行監察監管指令,非法違法生産,隱瞞事故的,一律列入安全生産“黑名單”,並予以公示。
二、對列入“黑名單”公示的煤礦企業,要實施停産整頓,在停産整頓期間不得進行生産經營活動。
三、被責令停産頓整頓的煤礦應當制定有針對性的整改方案和防範措施,並報區縣(自治縣)一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批准後認真組織實施。煤礦企業整改完畢後,要求恢復生産的,應當按照誰下達指令、誰組織驗收的原則,向轄區內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工作站)或區縣(自治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申請驗收。經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工作站)或區縣(自治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驗收合格並下達同意恢復生産的通知書才能恢復生産。
四、對列入“黑名單”的煤礦企業,有關産煤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制定安全監管措施,加強監督檢查,督促煤礦落實整改措施;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實行重點監察,加大執法處罰力度。
五、列入“黑名單”的煤礦企業經驗收合格恢復生産後,再次發生應列入“黑名單”規定情形的,要依法予以從重處罰。
六、列入“黑名單”的煤礦企業,自列入黑名單之日起一年內未發生本制度第二條所規定情形,且無重大安全生産違法行為,要求撤出“黑名單”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審查合格方可從“黑名單”上除名。除名消號後在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網站上公示。
責編:閆彬
留言要注意語言文明,此間評論僅代表個人看法 查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