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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黨政領導不配合輿論監督要問責

 

CCTV.com  2009年03月18日 14:17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重慶晚報  

  新聞媒體曝光的材料和公民檢舉內容成問責線索

  黨政領導不接受或不配合輿論監督將被問責!記者獲悉,由廣州市委市政府聯合發佈的《廣州市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暫行辦法》將於4月正式實施。

  《辦法》從7個方面對黨政領導幹部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應予問責的情況進行了規定,其中在接受監督方面,明確規定黨政領導幹部不接受或不配合輿論監督屬於問責範疇。而問責的方式有8種,可以單獨使用也可合併使用。

  根據《辦法》,新聞媒體曝光的材料,公民、法人代表或其他組織提出的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的檢舉和控告將成為問責的線索。受到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當年考核不得評為優秀,一年內不得提拔。

  在執行中,實行問責並不能替代紀律處分和刑事處罰,同時並不是對實行問責的都要給予紀律處分或刑事處罰,是否需要追究其他責任方式,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規定執行。問責事項還將歸入黨政領導幹部的個人檔案,問責情況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或社會公佈。

  7方面問責內容

  1.決策過失

  2.執行過失 3.法紀過失 4.管理過失 5.內部管理過失

  制定、發佈與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以及法律法規相違背的決定或命令;超越權限擅自決策;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選拔幹部,用人嚴重失察、失誤;重大決策事項不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議事規則進行;社會涉及面廣、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未按照規定通過組織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應當公開的決策信息未按照規定公開。

  2.執行過失

  對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上級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貫徹執行不力;不積極履行職責,影響和妨礙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正確實施;直接管轄的地區、部門和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多次出現嚴重違法違紀行為。

  3.法紀過失

  違法設定或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審批)、行政處罰、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行政強制措施;違法違紀使用和管理財政資金;違反規定干預建設工程、政府採購項目招標投標或金融機構信貸活動;干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或干涉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使行政執法權,造成司法、執法不公。

  4.管理過失

  對涉及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不及時解決,或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能夠解決而不及時解決;發生影響投資環境或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重大事件;發生特大安全事故,損害國家、集體財産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或社會治安案件失當,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瞞報、謊報、遲報突發公共事件或其他重要情況。

  5.內部管理過失

  本部門工作效率低下,服務質量差,群眾反映強烈;對本部門的違法違紀行為隱瞞不報,包庇、袒護、縱容;指使、授意、縱容本部門工作人員弄虛作假。

  6.不接受監督

  不接受或不配合黨內監督、法律監督、民主監督、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授意、指使、縱容本部門工作人員阻撓、干預、對抗監督檢查或案件查處,或對辦案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打擊報復;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行政復議決定;無正當理由不執行上級機關、紀律檢查機關、行政監察機關要求糾正違法違紀行為的意見和建議。

  7.其他過失

  在公眾場合或媒體發表有損黨和政府形象的言論;洩露黨和國家秘密或所掌握的工作秘密;利用工作掌握的未公開信息為自己或親屬牟取利益;對配偶、子女及身邊工作人員的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知情不管或包庇縱容。

  8種問責方式

  1

  誡勉談話

  2

  責令限期整改

  3

  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4

  責令公開道歉

  5

  通報批評

  6

  調整工作崗位或建議調整工作崗位

  7

  責令辭職

  8

  免職或建議免職

  據新快報

責編:張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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