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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500萬公積金炒股巨虧 證券公司副總被改判12年

 

CCTV.com  2009年03月18日 12:21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甘肅頻道  

  2005年12月13日,就在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原主任陳其明涉嫌挪用億元公款及受賄一案被提起公訴即將審理之際,蘭州市公安局經濟偵查支隊接到舉報線索稱,該中心尚有一筆委託購買國債的資金未收回,500萬元住房公積金面臨損失。警方立案偵查後發現,受託購買國債的某證券公司副總經理馬成良,利用偽造的國債交割單,將這500萬元資金全部配置給私人炒股造成鉅額虧損,馬成良涉嫌犯罪被提起公訴。2008年7月,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一審以馬成良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後,馬成良以500萬元並非某證券公司的公款,且以將該款用以配資炒股的行為應為公司的職務行為為由,提出上訴。日前,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唯量刑過重,最終對馬成良改判為有期徒刑12年。

  500萬公積金流入股市

  2004年8月,中央有關部門出臺政策嚴令禁止住房公積金在二級市場購買國債,更不許委託仲介機構以委託理財方式投資國債。在此之前,住房公積金成為證券公司、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用以擴展業務的覬覦之物。每年蘭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也會下達購買國債的任務,當時已然有很多住房公積金流入到投資市場。早在2000年2月,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就在某證券公司開設了“蘭州住管”的資金賬戶,其後陸續購買了總計2000萬元的國債。當時,某證券公司均能連本金帶收益如數返還給管理中心。當這4筆購買國債協議到期後,時任某證券公司副總經理的馬成良于2004年初,多次找到時任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的陳其明央求繼續簽約,並最終以投資500萬元、年收益率為5%的協議續簽了為期1年的購買國債合同。

  配資炒股為賺佣金

  實際上,在馬成良的私自安排下,某證券公司並沒有拿蘭州住房公積金中心的500萬元去買國債,而是分別將300萬元、200萬元資金高息配資到兩名大客戶名下用於炒股,以“增加股民的股金量,從而擴大股票交易量,證券公司藉以收取佣金增收”。但公積金管理中心對此毫不知情,並如約收到了由馬成良炮製出的兩張假國債交割單。其實,大客戶炒股連連賠本,3個月後,500萬元資金只剩下360萬餘元。其後,這兩名大客戶名下的多筆股票交易均由馬成良親自操作完成,但也未能力挽狂瀾,仍然造成鉅額虧損。協議到期後,雖經公積金管理中心多次催要,某證券公司始終無法償還本金和利息,直到陳其明挪用公款、受賄案爆發,公積金管理中心在職負責人才發現500萬元住房公積金面臨損失。

  挪用公款領刑12年

  該挪用公款案在偵查、一審過程中,蘭州警方和法院先後將追繳的500萬元贓款發還至公積金管理中心。庭審時,馬成良認為自己的行為只是民事法律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且將500萬元配資于股東後收取配資利息、賺取交易佣金的行為,也應視為證券公司的職務行為。法院審理後認為,馬成良身為國有證券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在既不經會議研究決定,又無請示上級主管的情況下,利用個人掌管的職務便利,私自將客戶資金挪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且數額巨大的行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規定,故其辯解理由均不成立。蘭州中院考慮到該案的具體情節,鋻於贓款已全部追回,最終改判馬成良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 (新華網甘肅頻道-每日甘肅網)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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