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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領導幹部問責暫行辦法加大民生問題問責力度

 

CCTV.com  2009年03月16日 20:11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廣州3月16日電(記者肖思思)16日,廣州市委辦公廳和市政府辦公廳聯合發佈了《廣州市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暫行辦法》,加大了涉及民生問題的問責力度。黨政領導幹部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最嚴重將被免職。

  根據該《暫行辦法》,問責的內容包括決策行為、履行執法執紀職責、履行社會管理職責、履行內部管理職責、接受監督、履行其他職責等方面的問責。

  據發佈方介紹,該暫行辦法著眼于增強群眾性,加大了對於涉及民生問題的問責力度。例如,《暫行辦法》規定,“社會涉及面廣、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未按照規定通過組織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對涉及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不及時解決,或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能夠解決而不及時解決”等情況發生時,黨政領導幹部將被問責。

  同時,《暫行辦法》還加強了信息公開方面的問責內容,例如,當“應當公開的決策信息未按照規定公開”、“瞞報、謊報、遲報突發性公共事件或其他重要情況”等情形出現時,黨政領導幹部將被問責。

  根據該《暫行辦法》,除了上級機關和市領導的指示、批示,績效考評和工作考核結果等之外,新聞媒體曝光的材料,公民、法人代表或其他組織提出的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的檢舉和控告將成為問責的線索。

  根據該《暫行辦法》,受到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當年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一年內不得提拔;重新任命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問責的方式有: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或建議調整工作崗位、責令辭職、免職或建議免職等八項,可以獨立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發佈方特別強調,“在執行本辦法過程中,一方面,實行問責不能替代紀律處分和刑事處罰,紀律處分和刑事處罰也不能替代實行問責;另一方面,並不是對實行問責的都要給予紀律處分或刑事處罰,是否需要追究其他責任方式,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規定執行。”

責編:閆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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