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是否“由於鎮政府沒有履行警示義務,導致死者死亡”,再次成為“門頭溝黑煤窯3人窒息死亡案”的辯論焦點。該案經市高院裁定,發回一中院再審。
2006年9月11日,內蒙古赤峰進京務工人員周京賓等3人在門頭溝齋堂鎮張家村附近一被炸毀的黑煤窯內窒息死亡(本報2006年9月13日曾報道)。
事發後,死者家屬認為,黑煤窯爆破後,鎮政府執法隊沒有設立警示標誌,更沒有派人看守,導致死者誤入黑煤窯,因此應承擔賠償責任,將黑煤窯開採人及清水鎮政府告上法庭,索賠77萬餘元。
經門頭溝區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判定死者死亡係因“不顧危險自行入洞”,清水鎮政府並無不當之處。終審宣判後,死者家屬向北京高院申訴。
今年1月,北京市高院對該案作出裁定,認為原審法院對鎮政府在爆破過程中盡到的安全保護責任與警示義務,審查不清,指定一中院再審。昨日下午,該案再審開庭。
據了解,3名遇難者中,有兩人生前以撿破爛為生,經常拾運煤車掉下的炭塊。據知情者向律師作證説,3人當日上山也是為了撿破爛。
昨日,此案未當庭宣判。
- 焦點
1 未設警示標誌引發悲劇?
原告:執法隊爆破不符合安全規程
被告:炸毀非法煤窯無需警示標誌
死者家屬代理律師劉博今認為,鎮政府執法隊的爆破行為並未完結。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發佈實施的《爆破安全規程》規定,爆破後應該設置警戒、樹立醒目標誌,防止人員誤人,並充分通風。但執法隊沒有執行這些國家強制標準,即沒有通風也沒有設立警示標誌,而且還將不該封堵的窯口封堵,致使窯內存有大量一氧化碳,導致慘劇發生。
鎮政府代理人辯稱,對非法煤窯實施爆破,不同於其他爆破行為,所以執行的是公安機關的爆破程序,而不是《爆破安全規程》。執法隊採取爆破行為的目的,就是銷毀非法煤窯,防止被再次利用,所以爆破後必須立即封堵窯口,而不是通風。只要窯口被堵住,人無法進入,該次爆破任務就已經執行完畢,無需做警示標識。
2 死者“不顧危險自行入洞”?
被告:都知道有危險不能進入
原告:死者不能預見洞內一氧化碳
原審認定,窯口是否封閉、是否設立了警示標誌,都不是死者進入煤窯的正當理由。死者死亡的根本原因是“不顧危險自行入洞”,並不是執法隊的爆破行為,爆破行為不具有引發死亡後果的可能性。
昨日庭上,鎮政府代理人同樣表示,實施爆破後,“當地人都知道不能進入,進入有危險”,可3名死者還是自己扒開窯口,進入了洞內。
死者家屬代理律師劉博今辯稱,死者死於一氧化碳中毒,而不是鬆動的土層、碎石,死者並不能預見到洞內有大量的一氧化碳,因此也無法預見到洞內的危險,不可能“不顧危險自行入洞”。 (記者 王姝)
- 庭外
三具屍體尚未火化
昨日,3名死者的近10名家屬都趕到了北京。
“兩年了,人還躺在冰櫃裏,停屍費都好幾萬了,總得有個説法。”死者丁佳志父親丁傑説,他的兒子死時才17歲,剛經歷了一場交通事故,當時正在他的暫住地養傷。
周京賓的女兒現在跟隨爺爺奶奶生活,她出生時,她的母親難産死亡,兩年前又失去了父親。“我沒上學,爺爺奶奶沒錢”,她笑著説。
“孩子太小,什麼都不懂,不知道不唸書損失有多大。”她的奶奶説。
責編:閆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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