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全國人大代表、中紀委副書記何勇表示:“現在我們正在研究和論證這件事情,正在想辦法制定這個。不過阿勒泰只是一個地區,如果要在全國推進這件事情,肯定還有很多需要再完善的地方。”
事實上,我國當前推行財産公示制度的條件已經成熟。一是有國外大量的成熟經驗可供借鑒:早在1883年,英國便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有關財産申報的法律——《凈化選舉,防止腐敗治法》;二是國內已經有了相應的實踐積累。譬如説,1997年經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出臺,2001年頒布了《關於省部級現職領導幹部報告家庭財産的規定(試行)》;三是民意基礎已經成熟。財産申報制度不僅為民眾所熱切期盼,一些官員對它的意義和作用也有了深刻的認識。
整體而言,官員財産公示早已不差論證只缺行動。的確,建立財産公示制度,我們還面臨一系列挑戰,例如相關制度的配套、執行成本,甚至人為的抵制等因素。但是,面對公民的知情權需求、反腐敗形勢的嚴峻挑戰,官員財産公示制度已成為緊迫的公共需求。一系列腐敗個案表明,財産申報和公開制度的缺失,不僅增加了查處腐敗的難度和成本,而且容易誘發腐敗分子的僥倖心理。從預防和懲治腐敗的實踐要求看,推進包括財産公示在內的制度建設,已到了壯士斷腕的時刻。
鋻於當前的反腐形勢和公民的知情權需求,財産申報制度不能總是停留在論證階段,有必要迅速制定《公務員財産申報法》,並借鑒國外經驗,在實踐中掃清制度障礙,早日推出切實可行的官員財産公示制度。
責編:閆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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