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寧夏)中寧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玩忽職守罪判處自治區高級法院民二庭原副庭長徐福榮有期徒刑1年6個月。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自治區高級法院原民二庭副庭長徐福榮,在擔任審判長並主審丁某某與昊都公司委託合同 (收購)糾紛案中,玩忽職守,致使575.7萬元公共財産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玩忽職守罪。
徐福榮案是中寧縣檢察院歷經8個多月的艱苦初查、立案偵查和認真審查起訴的大案要案。庭審過程中,中寧縣檢察院組織各科室幹警、邀請中衛兩級檢察院反瀆職侵權部門工作人員旁聽。
(于洋 潘國銘)
責編: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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