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三月二日電 中國國務院新聞辦二日發表的白皮書稱,一九六五年,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西藏全面確立,昔日的農奴和奴隸從此享有了平等參與管理國家事務和自主管理本地區、本民族事務的政治權利。
白皮書説,一九六五年以來,西藏自治區歷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和人民政府主席都由藏族公民擔任,各級人大常委會和政府的主要領導都是藏族公民。自治區各級檢察院和法院的主要負責人也均由藏族公民擔任。目前,在自治區、地(市)、縣三級國家機關組成人員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公民佔百分之七十七點九七。
白皮書説,西藏自治區不僅享有省級國家機關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權力,而且有權根據本地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決定本地的事務,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指示,如有不適合西藏地方實際情況的,西藏自治機關可以報請批准變通執行或停止執行。
據統計,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自一九六五年以來,共制定了二百五十余件地方性法規和具有法規性質的決議、決定,內容涉及政權建設、經濟發展、文化教育、語言文字、司法、文物保護、野生動植物和自然資源保護等許多方面,有效地維護了西藏人民在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各方面的特殊權益,促進了西藏各項事業的發展。
這份題為《西藏民主改革五十年》的白皮書還説,二00七年,在西藏的自治區、地(市)、縣、鄉(鎮)四級人大代表換屆選舉中,參選率達到百分之九十六點四。經過直接和間接選舉産生的三萬四千多名四級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佔九成四以上。目前,在全國人大代表中,西藏自治區有二十名代表,其中十二名為藏族公民。(完)
責編:閆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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