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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一縣長助理家中搜出兩支槍和上千發子彈

 

CCTV.com  2009年03月02日 09:50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受賄23萬 家中藏有槍支彈藥 一審被判11年 判決後提起上訴

  日前,汪清縣原縣長助理張明因受賄23萬元,非法持有槍支、彈藥,被龍井市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10萬元。判決後,張明提起上訴。

  受賄23萬 歸案後全部退贓

  法院經審理查明:張明于1999年任汪清縣天橋嶺鎮黨委書記和2005年至2006年任汪清縣建設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3萬元。

  23萬贓款全部用於張明個人消費,張明歸案後,為減輕刑罰,已全部退贓。

  搜出兩支槍和上千發子彈

  2008年4月3日,延邊州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偵查人員和汪清縣公安局刑警大隊依法搜查張明的住宅時,搜出口徑手槍一支、口徑長槍一支,口徑子彈1326發、獵槍子彈45發、五四手槍子彈11發、步槍子彈109發。經鑒定這兩支槍均具有殺傷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産10萬元;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10萬元。已經追繳的贓款23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一審判決後,張明不服,已經向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目前該案正在二審審理中。

  一個有“口碑”的貪官

  1959年出生於汪清的張明,捕前職務為汪清縣縣長助理,他曾擔任過汪清縣羅子溝鎮黨委書記、天橋嶺鎮黨委書記、汪清縣建設局局長等職務。

  據熟悉他的人介紹,張明頗具商業頭腦,早年曾涉足商業,因而家境殷實,在汪清當地頗有實力。

  他為人隨和,在擔任鄉鎮黨委書記等職務時,的確為當地百姓做過一些好事,在群眾心目中頗有一些“口碑”,以致他被捕後,有一些群眾找到法院反映他做過的好事,希望能替他減輕刑罰。

  兩任建設局長“落馬”

  2008年4月3日,時任縣長助理的張明被檢察機關帶走,隨即被批准逮捕。檢方採取了異地辦案,將案件移交到龍井審理。

  但張明不是2008年汪清第一個落馬的貪官,就在他被捕前不久,前任建設局局長金文也被檢察機關逮捕。在張明被判決前,金文以貪污、受賄、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

  同年,汪清縣還有幾名貪官被檢方立案偵查,系列反腐案件在汪清乃至延邊引起強烈震動。

  偵辦該系列腐敗案件的汪清縣人民檢察院因為出色的成績被評為2007-2008年度全省先進基層檢察院。

  1999年

  時任汪清縣天橋嶺鎮黨委書記

  張明利用職務之便給李某一些工程後,于1999年初收受了李某送來的“感謝費”2萬元。

  2005年

  時任汪清縣建設局局長

  張明先後三次收受承包建設汪清縣濱河工程的吉林省風景園林古典建築規劃設計研究所所長趙某賄賂的16萬元,讓建設局替趙某背負建設濱河工程時所欠的外債120萬元。

  2005年

  時任汪清縣建設局局長

  張明利用職務之便,于2005年8月受王某之托,把王某的女兒安排到汪清縣建設局物業辦公室後,收受王某2萬元。

  2005年

  時任汪清縣建設局局長

  張明利用職務之便,于2005年7月把王某調入建設局後,于2006年春節收受王某1萬元。

  2005年

  時任汪清縣建設局局長

  張明利用職務之便,給汪清橫信建築安裝有限公司經理劉某一些工程後,于2006年春節收受劉某1萬元。

  2005年

  時任汪清縣建設局局長

  張明利用職務之便,給汪清宏大建築公司經理李某一些工程後,于2006年春節收受李某所送的人民幣1萬元。(中國吉林網-新文化報 辛言)

責編:閆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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