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規範央企國有産權無償劃轉 劃轉後管理層級不超3級
新華網北京2月24日電(記者樊曦)記者24日從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獲悉,為了更好地實施政務公開,服務企業,國資委日前發佈《企業國有産權無償劃轉工作指引》,以進一步規範中央企業國有産權無償劃轉交易。
根據《指引》,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事業單位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及再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作為劃入方或劃出方。中央企業及子企業無償劃入企業國有産權,應符合國資委有關減少企業管理層次的要求,劃轉後企業管理層次原則上不超過3級。
按照國資委對中央企業的調整和重組思路,到2010年,中央企業要減少80到100家,其中30到50家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業內人士表示,《指引》的出臺有利於促進國有資産有序流動,推動中央企業調整重組。
據了解,《指引》根據國資委《企業國有産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制訂,頒布後即時生效。
按照國資委2005年發佈的《企業國有産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所謂企業國有産權無償劃轉,是指企業國有産權在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之間的無償轉移。企業國有産權無償劃轉應當遵循四項原則:一是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産業政策的規定;二是符合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調整的需要;三是有利於優化産業結構和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四是劃轉雙方協商一致。
《指引》明確,國資委將主要從四個方面對無償劃轉事項進行審核,即劃轉雙方主體資格適格,被劃轉企業産權關係清晰;符合中央企業主業及發展規劃,有利於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劃轉所涉及各方決策程序合法合規,相關文件齊備、有效;相關風險防範和控制情況,劃轉協議規定內容齊備,無可能出現糾紛的條款。
《指引》同時規定,劃轉雙方應當嚴格防範和控制無償劃轉的風險,所作承諾事項應嚴謹合理、切實可行,且與被劃轉企業直接相關;劃轉協議的內容應當符合《辦法》的規定,不得以重新劃回産權等作為違約責任條款。
責編:孫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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