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菲律賓國會通過所謂領海基線法案,將我國領土島礁劃在其基線以內,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了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中心國際海洋法研究專家劉楠來研究員。他表示,雖然我國對南沙群島擁有主權的法律依據比較充分,但他仍然建議,地方政府可以出臺更多加強存在的法規。
上世紀30年代和40年代,法國和日本曾經佔領了這些島嶼,1947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當時的中國國民政府曾派戰艦登上了黃岩島及南沙群島的這些島礁,宣佈收回主權,並且重新命名,劃歸當時的廣東省管轄。“根據國際法律規定,中國政府的這些行為都是有法律效力的,都是主權行為的表示。當時,包括菲律賓在內,沒有任何國家對這些行為提出不同意見,就表示它們接受了這種主權主張。”劉楠來研究員表示,“也就是説,這些國家承認這些領土是中國的,而且沒有爭議。”
這幾十年來,菲律賓一直用多種方式侵佔了南沙群島中的部分島礁,這一次菲律賓國會通過領海基線法案,就是試圖在法律層面主張權力,並用法律的形式來鞏固非法侵佔的事實。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領海基線以內叫內水,領海基線之外12海裏叫領海。根據相關規定,在領海區域,外國船舶可以不經主權國家允許、在不危害主權和安全的前提下享有無害通過權;而在內水部分,外國船舶要通過,必須經由主權國家同意。
據劉楠來研究員介紹,我國早在1992年就明確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對南沙群島的主權。1992年2月2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鄰區法》,其中第2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陸地領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台灣及其包括釣魚島在內的附屬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一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島嶼”。
劉楠來研究員表示,我國針對海洋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定已經比較充分,目前的主要問題是如何有效行使管轄的問題。他建議,除了通過中央層面立法來更明確地主張對這些有爭議的島礁的權力外,目前在行政區劃上對南沙群島具有管轄權的海南省地方政府,也可以出臺一些地方性法規,在島嶼管理、環境保護、勘探開發、漁業捕撈等方面加強在這些地點的存在。劉楠來告訴記者,這種由地方政府出臺規章、不間斷管轄的做法,是國際上很多面臨類似問題的國家通常採用的方式。
此外,劉楠來研究員還提醒説,此次對待菲律賓以立法形式試圖爭奪南沙群島一些島礁權力的行為,我國政府必須態度明確,以避免南海其他國家效倣菲律賓,通過立法鞏固目前非法侵佔我國一些島礁的事實。 記者 滕興才
責編: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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