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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案促食品安全法草案修改

 

── 包括“食品添加劑應按標準使用、不得免檢”等八項修改

CCTV.com  2008年10月24日 07:56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京華時報  

    昨天,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錫榮指出,針對“三鹿事件”的發生,食品安全法草案做了八處修改,以從法律制度上預防和處置這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全程監管食品生産各環節

    【背景】調查表明,“三鹿問題奶粉”是不法分子在原奶收購過程中添加了三聚氰胺所致。但長期以來,作為原奶收購環節的“奶站”一直是監管“盲區”,沒有部門負責。

    【草案修改】針對監管“盲區”以及監管環節之間分工不嚴、多頭執法、責任不明、監管鏈條“斷裂”等問題,最高立法機關對食品安全法草案進行了修改,強化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職責,突出“全程監管”,從源頭到餐桌都不留空白。

    目錄外食品添加劑不得使用

    【背景】對違法使用添加劑和添加非法物質的監控不到位,也是導致“三鹿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草案修改】為防止食品添加劑的不規範使用和濫用,保證食品的源頭安全,最高立法機關在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産經營、目錄範圍、使用以及添加劑的標簽等都作了規定,明確只有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技術上確有必要的才能列入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範圍;食品生産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即使是無害的物質,只要目錄沒有列出,決不允許添加到食物中。

    食品安全標准將統一

    【背景】我國現行的食品安全標準由包括農産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以及一些行業性的標準組成。

    【草案修改】針對標準不統一等現象,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食品安全法草案應當明確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基本原則。為此,草案三審稿規定: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以保證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

    按照食品安全法草案規定,將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公佈統一的強制性的食品安全標準。

    政府可責令企業召回問題食品

    【背景】三鹿集團從今年3月份開始就陸續接到了一些患泌尿系統結石病的消費者投訴,但直到9月份三鹿集團才召回部分市場産品、封存還沒有出庫的産品。

    【草案修改】根據食品安全法草案二審稿的規定,食品召回是企業的自主行為。

    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就此提出,實行食品召回制度,不僅要靠企業自覺,還要強調政府的責任。

    為此,草案三審稿在規定企業主動召回問題産品並進行處理的基礎上,增加了企業要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縣級以上質量監督部門報告的規定。草案同時還強調了政府在召回中的責任。草案規定:食品生産經營者未依照本法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縣級以上質監、工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加強監管食品小作坊

    【背景】“三鹿事件”中,一些大的乳製品企業因為生産規模發展迅速,自産奶源難以滿足生産,於是大量從農戶、散戶手中購進奶源,導致質量難以監管。不僅乳製品行業如此,在整個食品行業中,大量的食品小作坊和攤販都是食品安全事故隱患最多的地方。

    【草案修改】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審稿將有關規定修改為: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産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産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産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有關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須及時上報

    【背景】多部現行法律對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作出了明確規定,突發事件應對法甚至明確到必須在多少小時內及時向上報告。但“三鹿事件”中有關方面恰恰沒有落實這一制度。

    【草案修改】針對這一問題,最高立法機關在修改食品安全法草案時特地重申了報告制度,規定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單位和接收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應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發現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舉報應立即向衛生部門通報;衛生行政部門應按規定逐級上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相關部門之間要無縫對接

    【背景】有媒體報道,早在今年3月,就有消費者向有關部門反映三鹿牌嬰幼兒奶粉的質量問題,但並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有關人士表示,預警機制的失靈,是“三鹿事件”暴露出的重大問題之一。

    【草案修改】為此,最高立法機關對食品安全法草案作了有針對性的修改,強調相關部門之間要及時通報相關信息,強化舉報與檢驗、風險評估、召回等制度之間的無縫對接。

    “廢除免檢”寫進法律條文

    【背景】三鹿奶粉曾是質檢總局公佈的放心産品之一,享受“免檢待遇”。但最後的事實證明,免檢制度是監管部門放棄監管責任,這無疑給食品安全監管留下隱患。

    【草案修改】為此,最高立法機關在食品安全法草案中明確規定,不得對食品實施免檢,以立法形式廢除了免檢制度。

責編: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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