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昨天,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草案首次明確將精神損害納入國家賠償範圍。
國家的賠償制度,在法制建設進程中是一個標誌性的制度。它表明一個國家對自己的責任行為承擔義務。1994年,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國家賠償法在歷經14年後得以修改。國家賠償法在促進人權保障方面發揮了很重要的作用,但這部法律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如賠償程序比較原則,對賠償機關約束不夠,有的機關對應予賠償的案件拖延不予賠償,使當事人權益難以得到保障。針對這些問題,草案以完善賠償程序、暢通賠償渠道為重點,兼顧其他問題。對於賠償範圍等一時難以達成共識的問題,草案暫未列入,這些問題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研究論證後,再作修改完善。
草案還明確提到,考慮到現實情況的複雜性,法律難以對精神損害的賠償標準作出統一規定,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審判實踐中出現的具體問題,作出具體應用的解釋。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于昨天召開。本次會議上,企業國有資産法草案、消防法修訂草案、食品安全法草案提請再次審議。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郵政法修訂草案首次提請審議。另外,消防法修訂草案和企業國有資産法草案已經比較成熟,有望在此次審議後獲得通過。
責編: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