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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腐敗屢現 專家提議將懲治集體腐敗寫入刑法

 

CCTV.com  2008年10月23日 10:50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人民網  

  近年來,集體腐敗案件屢見報端,引發了人們的高度關注。今年9月,重慶開庭審理了原重慶市九龍坡區區長黃雲收受賄賂,調整規劃,致使開發商獲利超過兩億元一案。此案的明顯特徵是數名官員同一時期、甚至在同一項目、同一地産商處收受賄款,共同犯案。

  研究表明,腐敗集體化已經成為我國當前腐敗的一個不良發展趨勢,也是許多腐敗現象的一個重要共同特徵,具有組織性、預謀性、複雜性的特點。其實,集體腐敗並非近期才衍生出來的,古今中外都有相關記載和報道。宋、明等朝代廣為流行的“買官鬻爵”就是其典型表現形式,西方一些國家近年來也發生了多起集體腐敗案件。如2003年日本外務省100多名官員利用各種名目剋扣、挪用甚至貪污公款近10億日元;2001年美國爆發的“安然事件”則是一起典型的上市公司集體腐敗案。

  那麼,什麼是集體腐敗?集體腐敗呈現什麼樣的發展趨勢?將集體腐敗寫入刑法是否可行?如何預防和懲治集體腐敗?有關專家圍繞這些公眾關心的問題展開深度剖析。

  集體腐敗:一種危險的不良趨勢

  過 勇

  集體腐敗比個人腐敗具有更大的破壞性,會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腐蝕更多的黨政官員,更重要的是會産生更嚴重的政治腐蝕性。應充分警惕集體腐敗這種危險的發展趨勢

  集體腐敗,通常也稱為腐敗窩案或共謀性腐敗,指的是多名官員結成同盟、共同開展腐敗行為的現象。一般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大”集體腐敗,即腐敗主體是整個單位,學術界通常也稱之為單位腐敗,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往往可能是半公開的;另一種是“小”集體腐敗,即腐敗主體是單位中勾結在一起的部分官員。

  集體腐敗化是腐敗現象的重要特徵

  集體腐敗不同於個人腐敗,也不同於個人之間進行共謀而進行的腐敗。集體腐敗是基於部門的,以官方單位合法權利的名義進行。這種行為所獲得的資金或物質從理論上是歸所涉及單位的所有成員所有的,例如亂收費、濫用行政權力、私設“小金庫”、通過建立“經濟實體”創收、隨意支配罰沒收入等。

  在中國經濟轉軌過程中,由於在體制上還存在著諸多不合理之處,為單位腐敗提供了“合理性”。例如,1994年實行分稅制改革之前,由於政府財政收入十分有限,下發給各部門的財政撥款往往低於預算,從而出現“財政缺口”。因此這些部門往往被要求通過“創收”的方式彌補財政缺口,這就在很大程度上成為了政府和其他公共部門“經商辦企業”的出發點,也成為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現象無法杜絕的制度根源。為了管理這種預算外的收入,許多部門都建立了“小金庫”。這些“小金庫”在成為提高本部門工作人員收入和福利重要來源的同時,也為單位負責人中飽私囊提供了機會。在我國,集體腐敗現象主要表現為幹部人事管理中存在的任人唯親現象,工程建設領域的行賄競爭、虛假招標等。

  集體腐敗現象的增多,是不同類型腐敗之間的一種結構性調整

  集體腐敗比個人腐敗具有更大的破壞性。對一個政權來説,百姓的信任是和諧發展的基礎,而腐敗是一種無形且能量極大的內蝕力、破壞力。與個人腐敗相比,集體腐敗會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腐蝕更多的黨政官員,更重要的是會産生更嚴重的政治腐蝕性,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員喪失人民群眾的信任,損害黨和政府的威信。例如,廈門市因為“遠華走私案”的發生,使得其政府形象在國內外都受到了相當大影響。

  越來越普遍的集體腐敗現象是我國當前的一個重要隱憂,也是反腐敗工作面臨的嚴峻挑戰之一。然而,這並不意味著我國的腐敗形勢惡化了。恰恰相反,這在一定程度上是我國過去一段時期反腐敗工作富有成效的表現。集體腐敗案件的大量出現,並不意味著總的腐敗增加了,而是腐敗內部不同類型腐敗之間的一種結構性調整,即集體腐敗增多,個人腐敗減少。産生這種變化的一個重要原因,正是因為我國在過去一段時期完善了制度體系,增加了權力之間的監督和制約,使得個人難以獨立進行腐敗行為,而不得不進行共謀。因此,我們應該充分警惕集體腐敗這種危險的發展趨勢,同時也要清醒分析當前我國腐敗發展變化的總體態勢,不要輕易得出腐敗形勢惡化的結論。

  集體腐敗的三個發展階段及懲治對策

  集體腐敗是一種典型的集體行動問題,我認為可分為三個發展階段:首先是集體腐敗的形成。在一個腐敗成風的社會環境中,一些意志不堅定的官員之間可能會一拍即合,很快達成腐敗共識。但如果在一個廉潔的社會環境中,那麼提出腐敗動議的官員則會很謹慎,因為他無法確定他聯絡的其他官員意向如何,有被揭發的風險,形成集體腐敗的交易成本就會很高;其次是集體腐敗的擴展。腐敗集體想要獲得更大的利益,或是想要更安全地從事犯罪活動,必須要不斷地擴展;最後是集體腐敗的暴露。集體腐敗被發現的一個重要途徑是腐敗集體中的內部人員舉報。當集體腐敗中有成員獲得的腐敗收益還不能抵消其成本,包括直接投入、精神壓力以及所受到的懲處等時,他就有可能站出來揭發整個腐敗集體。

  要進一步加大懲治和預防腐敗的力度,培育廉潔的社會環境。社會的廉潔程度是決定集體腐敗形成和擴展過程中交易成本的重要因素。如果一個部門的幾個官員在廉潔與腐敗的成本分析中,“理性”地選擇了腐敗,那麼集體腐敗必然會産生。因此,必須從根本上加大懲治和預防腐敗的力度,加強制度建設,減少制度中存在的真空和漏洞。通過加大懲治力度,提高腐敗行為被發現和懲處的概率,使得腐敗不再是官員個人的“理性”選擇,集體腐敗才能徹底消失。

  利用腐敗集體成員之間的博弈,找到查案突破口。集體腐敗具有共謀性的特點,腐敗集團內部各成員之間相互利用、分工、掩護、包庇,這使得其很難被發現。但集體腐敗作為集體行動的一種,具有其致命弱點──行動不便利,這使得參與集體腐敗的成員之間相互猜疑,每個人都抱有自利動機。當腐敗集體的成員凈收益減少,或內部出現矛盾互相猜疑時,這個集體很容易就會瓦解。反腐敗工作在實施中要抓住這一特點,採取有針對性的舉措,這樣就很有可能一舉揭露整個腐敗網絡,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要重視內部人舉報,並對其提供必要的人身保護和一定的刑期減免。當腐敗集體中出現矛盾,特別是部分成員的利益嚴重受損,腐敗集體很有可能暴露的情況下,有部分成員很有可能會産生舉報和自首的意願。在集體腐敗擴展過程中,當腐敗集體想要吸納的對象不願加入該集體的時候,也會産生同樣的情況。這些掌握信息的內部人不僅能使得腐敗行為被暴露出來,而且有助於一舉揭露整個腐敗網絡,使得破案工作易如反掌。這時,對於舉報人一定要提供必要的人身保護,在允許的範圍內要適當減免參與犯罪的舉報人的刑期。香港廣為人知的“污點證人”制度就是利用了集體犯罪行為的這一弱點,並成為香港警署和廉政公署打擊犯罪活動的一項重要武器。 (作者為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來源:人民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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