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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開除公職不得從事律師職業

 

CCTV.com  2008年07月21日 23:26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7月21日電(記者 陳菲)司法部21日對外公佈的《律師執業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被開除公職的人員不得從事律師職業。

    該辦法規定,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四個條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品行良好。

    辦法還規定,申請兼職律師執業,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經所在單位同意。

    除被開除公職不得從事律師職業外,辦法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等也不得從事律師職業。

責編: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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