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7月21日電(記者 陳菲)司法部21日對外公佈的《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規定,律師事務所可以由律師合夥設立、律師個人設立或者由國家出資設立。該管理辦法還明確了各律師事務所的設立條件。
辦法規定,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律師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律師;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一定的執業經歷並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且在申請設立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有符合本辦法規定數額的資産。
對於合夥律師事務所中的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辦法強調要有書面合夥協議;三名以上合夥人作為設立人;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並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有人民幣三十萬元以上的資産。對於特殊的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與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相比較,不同之處就是要求有二十名以上合夥人作為設立人,及人民幣一千萬元以上的資産。
辦法規定,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並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及人民幣十萬元以上的資産。
辦法還規定,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應當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師法》規定並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需要國家出資設立律師事務所的,由當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籌建,申請設立許可前須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核撥編制、提供經費保障。
辦法同時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律師業發展需要,適當調整本辦法規定的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特殊的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和個人律師事務所的設立資産數額,報司法部批准後實施。
責編: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