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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不得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

 

CCTV.com  2008年07月21日 23:26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7月21日電(記者 陳菲)司法部21日對外公佈的《律師執業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

    該辦法規定,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託,擔任法律顧問;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託,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接受委託,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接受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接受委託,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辦法強調,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任職期間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責編: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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