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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蘊涵合作--如何運用博弈論解析中美關係

 

CCTV.com  2008年06月20日 16:46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有一種觀點認為:在戰爭與革命的時代,外交完全是博弈,最後是靠戰爭;可今天時代變了,和平與發展是時代的主題,就不能説簡單地“博弈”了,因為有共同的利益。這種觀點相應的結論是:誰老是講博弈,就説明他忘記了時代的變化。其實,博弈本身就蘊涵合作,將“博弈”和“博弈論”簡單地等同於“衝突”和“衝突論”,這恰恰是對“博弈”和“博弈論”的極大誤解。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納什曾經來華演講,其題目即為“通過代理來研究博弈中合作”。事實上,正視和研究國家間的利益博弈,不僅可以更好地透視國家間的衝突,也為我們更深刻地理解國家間合作提供了一把“智慧之鑰”。

  一、從“囚徒困境”看基本博弈模型

  博弈論又稱對策論,是由出生於匈牙利的數學家約翰?馮?紐曼所創立的。這一理論研究的是,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參與者的博弈中,其中每一方為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研究其他方的策略,並採取相應的有效對策,從而形成以衝突和合作為基本形式的互動。

  研究博弈可以從最簡單的兩人棋類比賽開始,來理解各類博弈中普遍存在的基本形式和原理。這是一種參與人數確定、遊戲規則明確、純粹以策略取勝(包括以對方策略失誤取勝)的簡單博弈。但是,最近三四十年來,博弈論已經遠遠超越了棋局研究,而成為人們從處理生活小事到解讀國際風雲的一把“智慧之鑰”。

  以博弈論著名的案例“囚徒困境”為例:警察抓到兩個縱火案犯罪嫌疑人,然後將它們隔離關押起來,並要求他們坦白交代。假定:如果兩人都承認縱火,每人將被判刑3年;如果都不承認,每人將被判刑1年;如果一個不承認而另一個坦白並作證,那麼抵賴者將被判刑5年,坦白者將被釋放。這兩個囚徒將做出怎樣的選擇呢?

  顯然,在以上假定中,最好的結果是雙方都選擇抵賴,結果是大家都只被判刑1年。但是,由於兩個囚徒在理論上都是從利已的目的出發進行決策的所謂“理性行為者”,在無法獲取對方的完全信息並給予對方充分信任的情況下,每一個人大概都會選擇似乎對自己最有利的策略,即選擇坦白。

  “囚徒困境”最早是由美國普林斯頓大學的數學家增克于1950年提出的。這個假定的故事反映了現實生活中一個極為深刻的道理,現在人們常常用它來分析經濟和政治領域的各種現象。比如,軍備競賽就是這樣一種“囚徒困境”。作為博弈的雙方,由於信息溝通不暢,甚至人為製造各種強化互不信任的信息,因而陷入一個不斷謀求自身安全、然後不斷感覺還不安全而且安全形勢也確實相應地不斷惡化的困境而不能自拔。但願冷戰後的中美關係不至再次進入類似的“囚徒困境”。

  其實,兩千多年前,中國人還提出了另一個博弈論的著名案例,即“田忌賽馬”。用來觀察當今中美之間的政治和軍事博弈的話,“田忌賽馬”算得上“非對稱戰略”的先導。但是,田忌的“非對稱戰略”必須有一個實施的前提,即假定一方佔有對另一方的策略信息,在此條件下做出利益最大化的選擇。儘管“田忌賽馬”與“囚徒困境”方法論意義有所不同,但它們同樣表明:在一定的條件下,博弈策略的選擇對於博弈結果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這也正是人們對博弈論産生濃厚興趣的一個重要原因。

  當然,博弈的演進結果並不必然地是“勝利”或者“失敗”。最後的結果也可能是雙方的努力不相上下,這時雙方如果能夠有較好的信息溝通和形勢判斷的話,也可能走出所謂的“囚徒困境”,握手言和,或者開始新的博弈。雙方如果沒有較好的信息溝通或者形勢判斷失誤的話,也可能走不出“囚徒困境”,以致雙方陷入長期的惡性競爭。這是一盤沒有結束之日的棋局。

  所以,在最簡單的“零和遊戲”中,博弈結果是單一的。這好比我們童年時代常玩的“石頭、剪刀、布”的遊戲,其結果只可能是你輸我贏或者相反。但在博弈的實際演進中,其分支(各種不同的相互對應的選擇)是繁複的,其結果也是多樣的,至少包括贏、輸、和局以及僵局。進一步説,在實際的經濟、政治、社會現象的分析中,我們很少有機會對某一博弈給出絕對的贏和輸的判斷,和局和僵局也呈現出豐富多彩的形態。更進一步説,在實際的政治經濟分析中,博弈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它不斷地由某一個“可接受的均衡”通過一系列的對弈選擇達到另一個“可接受的均衡”。在朝鮮核危機中,朝美雙方以及其他各方經過了多輪的博弈,使朝鮮半島的戰略態勢不斷地由某種均衡演變至另一種均衡,堪稱此類博弈的典型案例。

  二、從遊戲規則看“囚徒”能否合作

  在前面的討論中,我們尚沒有觸及博弈雙方的合作。每一方進行選擇時都沒有共同商議,他們按照對自身可能最為有利的方式進行選擇並互動,而沒有考慮其他因素。博弈者在相互出招、接招的對弈中演進,並達成非合作狀態下的均衡。

  但事實上,如果博弈參與者選擇合作,他們的獲利反而都可能實現最大化。例如在“囚徒困境”中,假定兩個犯罪嫌疑人選擇“合作”即一致抵賴的話,他們都可以只判入獄一年。又如在軍備競賽中,如果雙方選擇合作的話,他們可能都將獲得更高質量的國際安全,而付出低得多的安全成本如軍費開支。

  那麼,為什麼他們未能進行合作呢?

  在實際的政治經濟分析中,我們當然不能假定博弈各方不進行合作,但問題是他們是否有合作的前提。比如,在“囚徒困境”中,兩個犯罪嫌疑人不能合作的原因在於他們在達成合作共識之前即已被警方拘留、隔離。假定在縱火之前兩人就已經商定一致抵賴的話(即博弈雙方有條件實現充分的信息溝通),那麼他們選擇“合作”即一致抵賴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這大概有助於探討、理解大國之間在後冷戰時代相互溝通的重要性。

  但是,博弈雙方有條件實現充分的信息溝通並不是博弈雙方實現最後合作的充分條件,它只是其中的必要條件之一。另一個必要條件是博弈參與者之間的信任。比如,儘管兩個犯罪嫌疑人在縱火之前就已經商定一致抵賴,但如果雙方互不信任的話,其結果可能是雙方仍然選擇自己的佔優戰略而不是雙方合作的最優戰略。其結果是,儘管在合作均衡的狀態下,博弈各方的得益可能是最大化的;但合作均衡因條件不具備而不能實現,博弈各方會在非合作的狀態下博弈,並常常都決定選擇其佔優戰略,從而達到一種非合作狀態下的均衡。在朝鮮核危機中,朝鮮方面一再堅持有關各方特別是朝美雙方必須“口頭對口頭,行動對行動”,原因就在這裡。朝鮮核危機之所以長期處於僵局,無法達成新的合作均衡,原因也在這裡。

  當今世界,各國之間的相互依賴日益加深,相應地各國之間合作的動力不斷增大。事實上,利益衝突和利益間的相互依賴同樣都是促成合作的一體兩面。在一個沒有利益衝突的世界裏,比如原始部落狀態下的各個種群,他們在自在自為的狀態下生存、發展,甚至不存在國家與國家之間的關係,因而不存在或談不上合作。從這個意義上説,有衝突才有合作。反之,如果只有利益衝突而沒有利益重疊,甚至重疊的利益小于衝突的利益,博弈雙方仍然不可能選擇合作。

  令人遺憾的是,在現實的政治、經濟、社會生活中,在合作所帶來的收益遠遠大於衝突的情況下,博弈各方往往還是走向衝突,這就值得我們去深刻地反思了。而反思的重要成果之一便是,博弈各方信息溝通和互信的缺失緣于國際行為的無規則及其相應的不可預測。

  按社會發展的理論,人類的政治、經濟、社會生活最初是沒有規則的。規則是在運行過程中逐步形成的。在國際關繫領域裏,最初的狀態就是“自然狀態”,各個國家在其中自由地博弈。其博弈的結果形成一定的國家間關係,這種關係穩定化、長期化即成為國家間的某種行為規則。從近代開始,國家間關係由區域性向全球性拓展。穩定化、長期化的國家間關係所形成的行為規則也逐漸向世界性的國際行為規則演化。

  國家間的行為規則可分為潛規則和顯規則。潛規則是指國家間在相互關係中所形成的默契、共識及傳統。例如在歐洲大陸列強之間長期存在的“均勢戰略”傳統,就是這樣的潛規則。在這種共識下,歐洲所有的大國都不允許其他任何一個其他大國在歐洲大陸取得支配地位。從這一傳統出發,歐洲大陸數百年來發生的各種軍事、政治等領域的博弈都可以得到合乎情理的解釋;各大國的博弈對策也都能夠得到一定程度上的預測。潛規則我們看不到,但它真實存在。

  近代以來,國際條約的簽訂和國際組織的建立不斷確立並強化著國際行為規則。這一類有著顯性載體並因為一定程度強制力的存在而能夠普遍實施的遊戲規則即是顯規則。國際行為顯規則是國際行為模式的沉澱,它使得國家間的博弈行為相對來説有更加充分的信息披露,更加可以預期和預測,會有更大的連貫性,更加能夠形成穩定的秩序。比如説,國際條約一旦簽訂,在正常的情況下簽署國是不會輕易去推翻的;即使是脆弱的國際協定也比沒有協定更能使國際行為穩定和可預測。這樣,國際間的博弈相對來説就會有更高的互信度和更強的安全感。

  潛規則和顯規則之間並沒有高下之分,它們在國家間博弈中發揮著各自不同的作用。有時候,顯規則可以制約潛規則,使得國際行為不至於逾越國際社會達成的共識及其所設定的框架。其根本原因在於顯規則享有法律上和名義上的正當性。有時候,潛規則同樣可以制約顯規則,即在公開的國際制度安排下,國家間的博弈常常又有著自身演化的邏輯。

  在博弈論看來,選擇遵守國際顯規則能夠增進整個國際社會的公共福利,但特定的國家和國家集團卻常常從局部的、短期的利益出發,將潛規則作為自己的優先選擇。在國際社會無法制的現實中,一些處於強勢地位的大國不願意使大國的意志和權威在顯規則中淹沒,他們對於顯規則很難説已經從內心裏完全認同,相反常常把顯規則當作操之在我的工具。由強勢大國主導形成的潛規則對國際關係格局的形成往往比顯規則所起的作用還要大。它們在制訂對外政策時仍然從符合一己私利的潛規則出發。當顯規則符合自身對外戰略時,他們把顯規則當作推行自己政策的工具。當顯規則不符合自身對外戰略時,他們把顯規則當作花瓶和擺設。

  因此,在一定的大國關係格局下,作為理性的政策制訂者,應該在潛規則和顯規則之間保持一個微妙的平衡關係,雙方的博弈才能夠達到某種穩定和均衡,從而使雙方利益實現最大化;反之,就可能導致不同程度的對抗與衝突,直至雙方利益受損、遊戲規則解體。以此來分析中美之間在台灣問題上的博弈,或許可以加深我們對於美國對臺政策中“雙軌制”的理解。

  實際上,潛規則和顯規則也是可以轉化的。潛規則一經成文化、實體化(比如形成條約或國際組織)就變成了顯規則。顯規則內化為國際行為角色的自覺要求也可以變成潛規則,如此也才是規則的真正價值所在。從這個意義上説,顯規則一定得被遵守,否則國際關係將會失去穩定和秩序,無法預期和操控,其危險性有甚于沒有規則。在這個問題上,美國對中美之間“八?一七”公報的邊緣化開創了一個極其惡劣的先例。

  社會的穩定、健全有賴於大家普遍遵行的系統化的遊戲規則。從理論上説,遊戲規則越細化,博弈者的行為選擇的可能性越少,其行為更加可以預期,互信更易建立,合作更易達成。反之亦然。達成合作,一定程度上也是形成新的、大家共同遵守的行為規則。所以,一個更加規範的國際環境更易於參與博弈的國家達成合作。當今流行的國際制度理論對此提供了注腳。這就難怪在近年頗曾流行的“stakeholder”概念中,佐利克特別強調“負責任的‘stakeholder’”與一般利益相關者的區別:“所有國家都實行推進其國家利益的外交政策。負責任的‘stakeholder’卻更進一步:他們承認國際體系維持著他們的和平繁榮,因而他們努力維護這樣的體系”。

  按國際制度理論,世界各國希望建立國際制度的最大動力正是為了減少國際關係中的不確定因素,這就為國際合作提供了更大的可能。從理論上説,國際制度包含有對制度內各方的監督機制,可以降低各方收集信息的平均成本;國際制度規定了一系列國際行為準則,包括違反這些行為準則可能導致的報復和制裁措施。博弈各方權衡違反國際制度可能在其他目標的實現、國家的聲譽、未來的國際合作等方面受到的損害和影響(背信棄義行為的成本)後,更難做出違反國際制度的決策。在“囚徒困境”一案中,如果兩名囚徒存在著一定的組織規則的制約(如黑社會的嚴厲懲罰措施),則二人合作的可能性就更可以大大增加。所以,以路易斯?亨金等為代表的認知學派也認為,國際行為準則對國家的行為有著決定性的影響,遵守國際協議和準則是一國成為國際社會一員和同其他國家發生並保持關係所不得不付出的代價。

  這就説明,國際制度本身就是國際合作的結果,同時又是國際合作得以達成的關鍵。進一步説,制度一旦産生,又能有利地促進合作。沒有國際制度的合作相對來説是高風險的、臨時的、易變的;建立國際制度條件下的合作相對來説是風險較低的、交易成本更低的、更長期的和更加穩定的。

  三、大國與國際社會遊戲規則的建立

  我們在理論上假定,國際社會的遊戲規則是國際行為角色同意或默契的結果。但是,國際社會沒有法制。托瑪斯?弗蘭克認為,國家對國際準則的遵守程度取決於這些國際準則的合法性如何。那麼,誰是國際準則“合法性”的“裁判員”呢?

  同時,國際制度也不可能是固定不變的。國家間力量對比的變化、有關國家對自身國家利益的認識及其對自身所面臨形勢的判斷的改變、整個國際社會價值觀的演進等,都可能引發現存國際制度的危機和變革。那麼,誰又是現存國際秩序的“守護神”以及新型遊戲規則的“構建者”呢?

  從理論上説,當今國際社會大多數條約、國際組織都是以主權國家為單位組建的,其有效性來源於主權國家對自身權利的讓渡。在理論上,主權國家隨時有權力收回自己讓渡的權利。比如,朝鮮曾經先後兩次宣佈退出被鄧肯?斯耐德歸為強制能力和可信度更高的“合作制度”──《核不擴散條約》,從而兩次打破朝鮮半島上的均衡,震驚世界,使朝鮮半島由前一階段建立的“可接受的均衡”走進新的博弈。如此,誰又可以或者有資格充當維護某一國際制度的“執法官”呢?

  國際制度的穩定性和可信度方面仍然存在的問題和困境,導出了另一個理論假定:國際社會需要國際領導。

  鄧肯?施耐德將國際制度分為合作制度和協調製度兩類。他認為合作制度相對來説更為正式、更具強制性,通常建有常設的機構進行監督和核查等。所謂協調製度則相對來説不那麼正式,基本上不具有強制性,主要以各種條約的形式出現,一般不建有常設的機構。一般來説,制度越正式,建立的難度越大。米歇爾?朱恩等人則將國際制度分為信任制度、協調製度、合作制度和勸告制度。但重要的是,米歇爾?朱恩進一步認為,在影響國際制度建立的因素中,除了形式外,還包括所涉及國家的數目、政策趨向的比較、所涉及國家間相互關係狀態、溝通情況、力量對比等等。如此,對於建立起國際制度的可能性的分析,相應地也是在國家博弈中建立國際合作的分析又進入了一個更廣的領域。

  奧蘭?楊等機構談判説學者進一步分析了影響國際制度建立和維持的因素,包括重大國際危機和重要事件的衝擊、制訂一個公平合理的解決方案、建立相關的運行機制等等。但是,儘管該派學者認為國際制度的建立是國際行為角色根據自身利益進行討價還價的結果,但他們還是強調領導國家的領導作用在國際制度建立過程中的重要意義。這應該説是奧蘭?楊等學者的重要理論貢獻。奧蘭?楊等學者對領導國家的領導作用的強調,也使得國際制度理論中的現實主義學派同新自由主義學派出現了天然的聯結點,因為現實主義學派認為,實力才是國際制度建立和延續的關鍵。

  以現實主義學派中最有代表性的“霸權穩定論”為例。“霸權穩定論”認為:國際制度與國際體系中的力量分佈有關,其中最主要的是與那些實力急劇膨脹、不斷向外擴張的霸權國家相聯絡;國際制度在其建立之前,它是霸權國家對外擴張的工具,因為國際制度實際上就是霸權國家試圖確立的遊戲規則,只不過這一遊戲規則從理論上被賦予了普世的價值;國際制度在建立之後,它是霸權國家確立的世界秩序的外在體現,只不過它在法律上被賦予了公共服務和公共管理的性質;霸權擴張所確立的國際制度使國際行為的規則在一定的時期裏穩定下來,使國際行為更加可以預期,因而有助於國家之間的合作。

  一些學者舉例説:在美蘇冷戰時期,兩極霸權體制形成了相對穩定的國際格局和各自自成體系的合作制度;冷戰結束以後,兩極霸權體制崩潰,原先為兩極霸權體制所掩蓋和控制的各種矛盾釋放出來,世界重新進入了一個自由博弈直至達成新的均衡的時代,領土衝突、宗教衝突、民族種族衝突以及超越國界的恐怖主義活動以難以想象的速度展現在世人的面前。

  那麼,是不是可以得出結論,霸權體制有利於建立國際合作呢?一些學者如羅伯特?基歐漢認為,“霸權”本身就意味著一國有能力為全球經濟建立規則和秩序安排;羅伯特?吉爾平則舉例説,英國和美國因為創造並加強了自由經濟秩序和規則,而成為自工業革命以來成功的霸權(英國,1815年到第一次世界大戰;美國從1945年至今);而邁克爾?莫菲特則反證道,一旦沒有了這樣的霸權,衝突便成了家常便飯。(劉靖華:《霸權的興衰》,中國經濟出版社,1997年,第48頁)

  但在這裡,我們不得不面臨一個新的問題:霸權體制固然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博弈者進行合作所需要的遊戲規則的穩定性、行為的可預期性,但是霸權體制的控制性特徵可能從根本上否定了原博弈者作為國際行為角色的主體性特徵。也就是説,在霸權體制下,已經不存在完全意義上的衝突與合作。自由博弈本身作為一種理論假定已經不存在了。比如,前蘇聯東歐國家組織的華沙條約組織是霸權控制下軍事合作的典型案例,經互會是霸權控制下經濟合作的典型案例。在霸權體制下的穩定中,控制和合作扮演著不同的角色,在不同的國際制度中不同程度地發揮著作用。

  當“霸權穩定論”強調國際制度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性質時,它通常以一種理想主義的眼光來看待霸權國家,認為只有它才有足夠的經濟資源、軍事資源和領導意願來提供這種“公共産品”。儘管霸權國家在提供這種公共産品時從中獲得的好處超過其他國家(霸權國家甚至利用其提供“公共産品”的優勢地位從事尋租行為),他們也認為這是國際社會不得不付出並可以承受的代價。為此,斯耐德還根據霸權國家提供這種“公共産品”時承擔其成本的份額和牟取私利的多少,將霸權制度分為“仁慈的霸權”和“強制性霸權”,這實在是一件費力不討好的理論工作,因為天底下壓根就沒有白吃的午餐。克拉斯納認為,國家力量的分佈狀況決定著國際制度的形態,實力強的一方更可能決定或影響遊戲參加者、遊戲規則,甚至直接決定或影響遊戲結果。所以,雖然國際制度具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的性質,但它不可能是一種真正的公共産品。

  如此,霸權體制最多可以算得上是一種“可接受的均衡”,其代價是國際角色之間的不對等和不平等;真正公正和完備的制度安排過去沒有出現過,在可預期的將來可能也很難看到。一旦實力對比發生變化導致霸權控制減弱甚至崩潰,則“可接受的均衡”中的控制狀態下的衝突與合作就會向新的更具自由競爭特徵的博弈狀態轉化,直至達成新的均衡。

  在風雲變幻的大國興衰史中,多少霸權及其創立的霸權體制在盛極一時後衰落。伊曼紐爾?沃勒斯坦認為,大國的“過份擴張”導致其實力下降並使得它為新崛起的強國所取代,這是一個歷史規律。1500年左右威尼斯帝國開始衰落,1600年左右荷蘭開始衰落,1873年左右大英帝國開始衰落。還有一件他預測得不太準的事情──他説1967年左右美國開始衰落。(約瑟夫?奈:《美國定能領導世界嗎》,軍事譯文出版社,1992年,第2頁)有意思的是,無人預言衰落的蘇聯卻在上世紀90年代初突然間“徹底衰落”了。

  當然,霸權的崩潰與國際制度的瓦解並不必然同步發生。國際制度在其建立之後將獲得相對的獨立性。按標誌性事件對比,霸權國家衰落後,在霸權國家主導下建立的國際制度將可能有一個消亡的過程。在某些情況下,從前的國際制度的若干形式和框架在新的霸權結構下仍然可能延續,只不過這一形式和框架所體現的力量對比和政治內涵已經發生了變化。如聯合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等國際組織所體現的國際政治、經濟制度,其戰後成立時有其特定的歷史背景,但它們在成立後都先後程度不同地出現了自身發展的軌跡。儘管如此,在相似的形式和框架下,博弈狀態卻已經出現了完全不同的特徵。

  四、博弈論視野下的中美關係

  博弈論討論的問題都是在設定的條件下構建的理論模型,它給予我們的是在進行對策分析時開啟智慧之門的思維方式,而不是解決一個個具體問題的簡單的公式。

  例如,在博弈論中,博弈者均被設定為尋求自身利益的“理性行為者”,在一個國際體系中的國家也被設定如此。因此,當我們運用博弈論來討論中美之間的合作與衝突時,我們首先要試圖理解中美兩國在不同的博弈對局中的核心利益所在。這是解讀國家行為或預測將要發生的國家行為的基礎。

  但迄今為止,我們並不能自信地説,我們已經完全能夠解讀那些為所有國家孜孜以求的所謂“國家利益”。

  國家利益是動態的、演變的。例如,在不同的歷史時期,美國的“國家利益”具有不同的表徵和不同的側重點。一個世紀以前在美國盛行的“孤立主義”更代表美國的“國家利益”呢?抑或是傳教士的狂熱和當今美國領導世界的追求更體現美國“國家利益”之所在呢?

  即使在同一歷史時期,美國對自身“國家利益”的認識及其所導致的行為特徵也常常讓人眼花繚亂。美國對華政策在理想主義和現實主義之間搖擺。而“實實在在”的那些“國家利益”同樣是衝突的。在中美貿易摩擦中,是美國的製造業者、是美國的零售商團體、是美國的消費者集團,還是美國的勞工保護組織更代表美國的“國家利益”?坦率地説,美國本身就是一個自我衝突的國家。無數個利益在美國國內同樣進行著紛繁蕪雜的“博弈”。美國的“國家利益”本身就是美國不同利益集團博弈所達致的一種均衡狀態。在美國人看來,“政策框架模糊不清,公眾態度對立,利益集團之間競爭,白宮和國會之間不時發生對抗,這些現象在美國對外關係中卻是比基於明確的概念和內部意見一致的關係更為正常的一種狀況”。(哈裏?哈丁:《美中關係的現狀與前景》,新華出版社,1993年,第115頁)

  反過來説,我們也不能説自己就是完全的“理性行為者”,我們對於自身的國家利益同樣在進行著不斷深入的探討。在改革開放30年後的今天,對於中國國家利益的認識更是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理論上的“國家利益”出現了從未有過的複雜狀態。由此,作為多元化社會典型的美國與處於飛速變革過程中的中國,其利益的複雜性使其相互關係模式必然會出現多樣化的特徵。

  至於在特定的博弈過程中,博弈各方可能追求的根本就不是“絕對利益”的最大化,而是相對於對方的“相對利益”的最大化。“相對利益”的極端形式是使對方的相對損失大於自己。例如美國如果不是被動的、而是有目的地將蘇聯或者今天冷戰後的中國,拖入軍備競賽的話,那麼在安全領域裏博弈的雙方進行比較的就不是誰的獲益更大,而是誰的損失更大。在這裡,敵對方的更不安全就是自己的進一步安全。如此,則關於國家利益的認識將更為複雜。

  國際制度理論中的認知學派就認為,新自由主義學派和現實主義學派有一個共同的缺陷,即他們認為國家對自身利益的認識是非常清楚的,並以此為基礎解釋國家的國際行為以及由此構成的國際關係。其實,這本身就是一個需要進一步討論的問題。這一認識將我們對於國際衝突與合作的研究引入到一個新的領域,即決策研究。

  影響決策的因素首先包括決策者的意識形態立場和價值觀的變化,決策者指導思想、他們對所處的政治和經濟環境及其他所涉及問題的認識現狀。例如,新中國建立後,中國長期著眼於世界大戰不可避免、迫在眉睫,從而形成了當時準備應對大規模戰爭、甚至核大戰的國際安全戰略;在改革開放年代,中國敏銳地把握時代潮流,做出了世界大戰打不起來的判斷,努力促進世界多極化的發展、謀求全球戰略平衡,為中國的現代化建設營造了良好的國際環境;冷戰結束以後國際形勢風雲變幻,但中國仍然判定,在今後較長時期內,爭取國際和平環境、避免新的世界大戰是可能的,“多極化趨勢在全球或地區範圍內,在政治、經濟等領域都有新的發展,世界上各種力量出現新的分化和組合”,中國完全應該也可能獲得大約20年的戰略機遇期,以儘快發展壯大自己。有關中美關係的決策只有放在這樣的國際戰略大背景下才可能得到更深入的理解。

  決策集團的構成及其對形勢的判斷在決策中也有著不可低估的作用。例如,在不同歷史時期,美國決策集團中的不同部分對美國對華政策的影響力是不一樣的。從美國《憲法》的角度看,美國國會在對外政策的制訂中佔有重要的地位。但自20世紀以來,特別是20年代末世界性經濟危機爆發以後,美國行政部門的權力增長迅速。即使如此,國會的作用仍然十分明顯。冷戰結束以後,國會在外交政策領域的影響力明顯增強。由於國會是兩黨激烈爭奪的政治場所,所以國會在對外政策方面的趨向常常受制于國內政治鬥爭,這使得美國對華政策常常出現十分複雜的局面。即使在行政部門內部,決策主導地位的爭奪也十分明顯。例如,在小布什總統的第一任內,國防部長拉姆斯菲爾德與國務卿鮑威爾在對華政策乃至整個對外政策領域裏的關係就十分微妙和複雜。

  決策者的外交實踐和經歷、甚至其個人性格等也越來越多地進入了研究者的視野。例如,在分析老布什總統對華政策時,不少人都傾向於強調他跨越第二次世界大戰和冷戰時代的經歷,認為這种經歷使他更傾向於從地緣政治和國家安全的角度來考慮中美關係問題;他在中國的工作經歷以及他與中國領導人的個人情誼等因素也被認為影響著其對華政策的制訂。而克林頓總統是位“年輕幹部”,理想主義色彩濃厚,小布什則具有鮮明的“西部牛仔”風格,這些因素對於美國對華政策的制訂也産生了明顯的影響。

  此外,決策程序的設置及其所帶來的相關因素,專家學者和特殊利益團體在政策的選擇、政策的制訂、政策的推廣與執行等方面也發揮著特定作用。例如,冷戰結束後,由於壓倒一切的戰略考慮的消失,美國國內利益集團在美國對華政策中的作用增強。大眾傳播機構以及人權組織、工會、環保組織等在美國對華政策形成過程中的影響力日益增強。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國際關繫領域涉及的問題日益增多,決策者已經很難做到在各個領域裏都是行家裏手。他們在判斷自己所面臨的形勢、確定所涉及的國家利益以及選擇何種政策保護和增進國家利益等方面越來越面臨著困難。因此,來自多方的信息以及專家的意見、建議就顯得尤為重要。一大批影響極大的思想庫的存在併發揮重要作用,是美國對外政策制訂過程中的一大特色。從客觀環境來説,美國的決策程序上也存在著較正式的決策諮詢機制;美國對外政策部門和政策研究機構之間甚至存在著頻繁的或“學而優則仕”或“仕而優則學”式的“幹部交流”。在一些特定的問題上,一些活躍于“官”、“學”兩界的人士甚至直接開展有關各方的溝通工作,形成了區別於官方渠道的“第二管道”,並常常取得超乎意料之外的效果。當然,專家學者本身對某一問題的意見、看法也不可能完全一致。從另一角度看,美國的“智囊機構”一般來説也都代表和反映了特定利益集團的呼聲,特殊利益集團的訴求更是可能存在程度不同的矛盾和衝突。從這種意義上説,所謂“決策”就是決策集團綜合國內博弈各方的意見和要求並形成共識。

  在傳統的現實主義政治研究中,國家是國際政治中的基本行為主體。但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特別是大眾傳播技術的進步以及現代民主政治的發展,普通民眾的價值判斷對於國家行為的影響也越來越強;團體(包括政府間組織與非政府組織)、企業(特別是跨國公司)、群體和個人(特別是關鍵人物)等甚至一定程度上也成為了國際行為主體。特別是作為美國“第四權力中心”的媒體,反饋甚至引導著美國公眾輿論、制約著美國權力機構、體現著利益集團的需求,在後冷戰時代美國對華政策形成的過程中發揮了日益重要的作用。總的來看,隨著中美雙方社會的更趨開放與多元,直接或間接影響一國在某一國際領域是採取衝突性的政策抑或是採取合作或協調性政策的因素正不斷增多。

  在這樣紛繁蕪雜的背景下,決策參與者的信息佔有狀況直接影響博弈的過程和結果。在“囚徒困境”一案中,兩個囚徒不能進行信息溝通,成為他們不能達成合作從而實現利益最大化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那麼,國家,例如處於博弈狀態中的中國和美國,在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掌握了充分到什麼程度的信息呢?什麼樣的信息溝通促使兩國實現了“雙贏”的合作?什麼樣的信息溝通失誤導致了中美兩國間歷史性的悲劇?今天,中美間的直接交流已經超過220年,信息溝通技術也已進入所謂的“互聯網時代”,中美之間的人員往來每年超過一百多萬人次,中美雙方已建立起140多對友好省州和友好城市關係。即使如此,正如美國人看中國總是充滿著神秘一樣,中國人看美國同樣也仍然是霧裏看花。

  當然,國家間博弈中的任何決策,其最終立足的還是國家的實力。但是,在國家實力的認識上,我們同樣可能存在諸多的誤區。例如,國家實力曾經等同於核運載工具數、作戰飛機架數、軍艦總噸位數、武裝部隊人數等等。後來,國家實力的研究上升到了所謂“綜合國力”的更寬廣的領域。比如經濟和科技方面的實力。“歷史記錄表明,一個大國的經濟興衰和它作為一個重要的軍事強國(或世界帝國的興衰),這兩者之間存在著非常明顯的關係。”(保羅?肯尼迪:《大國的興衰》,世界知識出版社,1990年,第8頁)在中美之間的合作與衝突中,中國市場經濟改革的成果和巨大的市場前景對於美國博弈對策的選擇産生了巨大的影響作用。反之,對於中國的決策來説,美國巨大的市場和強大的經濟科技實力在中國的市場經濟改革中同樣被放到了至關重要的位置,這也常常影響和制約著中國在其他領域比如台灣問題、人權問題等領域裏的戰略選擇。當然,“有大量的證據表明還有其他因素:地理、軍事、組織、民族士氣、結盟情況等等,它們都可以影響各國的相對實力”。(同上書,第10頁)從當代國際政治的實踐來看,在這個領域裏尤其要強調對核心資源和核心技術的控制如何有力地影響著國家的“實力”或“權力”──例如石油生産國的特殊影響力等。

  後來,基辛格認為除了維持力量均衡,還要推廣美國的觀念和價值。(亨利?基辛格:《動亂年代》,波士頓,1982年,第242頁)“軟力量”的概念由此逐步引入。特別是冷戰結束以來,一些美國學者更加重視軟力量的研究,其代表人物即是約瑟夫?奈。約瑟夫?奈提出了“間接權力增值論”,認為“經濟權力論”往往看不到“權力的第二個面孔”即“間接權力”。在約瑟夫?奈的理論中,以思想力量為主體的感召式權力也即“間接權力”比威懾式權力更為重要,因為它成本最小。美國之所以能維持霸權,就是因為“美國所擁有的傳統實力資源在本世紀末仍是舉世無雙的,美國還擁有意識形態和體制方面的資源,在國際相互依賴的新領域繼續保持其領導地位”。(劉靖華:《霸權的興衰》,中國經濟出版社,1997年,第56-58頁)

  約瑟夫?奈進一步認為,除“一個國家文化的全球普及性”外,“它為主宰國際行為規範而建立有利於自己的準則與制度的能力,都是它重要的力量來源”。這樣的能力也是“軟力量”的重要內容之一。(約瑟夫?奈:《美國定能領導世界嗎》,軍事譯文出版社,1992年,第26頁)至此,在中美之間衝突與合作的討論中,我們又將引入對中美博弈産生重大影響的國際制度的研究。誰主導遊戲規則的制訂,誰當然就會擁有先天的優勢。冷戰結束以來,美國在主導全球政治、經濟秩序方面似乎更具“合法性”、更有可能性,因而也更加注重利用國際多邊組織制定對其有利的國際行為規則以維持其霸權。與之相應,中美之間在國家間遊戲規則制訂領域的博弈也日趨激烈。特別是在後冷戰時代,一個突出的新特點是,“儘管國家仍然是國際事務中的主要活動者,它們卻也正在某種程度上失去主權、職能和權力。國際機構現在宣稱擁有判斷和限制國家在自己領土範圍內行事的權利”。(塞繆爾?亨廷頓:《文明的衝突與世界秩序的重建》,新華出版社,1999年,第16頁)

  要強調指出的是,真正的中美博弈從來就不是簡單的雙向對弈,其背景和基礎是複雜多變的大國關係和全球國際關係格局。這就如同博弈論中的多人賽局,參賽者可能出現結盟、半結盟還是不結盟等多種選擇以及如何結盟等新的問題。

  相應地,博弈結果也就超越了“你死我活”的“零和對局”,而出現了“雙贏”乃至於“多贏”的可能性。其博弈進程也表現出大國控制、均勢、兩極對抗、集團衝突、國際協調、“中心-邊緣”等各種形態。亨廷頓甚至認為,冷戰後的世界已經出現了“一種奇特的混合體系”──“一個超級大國與若干大國共存的單極加多極體系。解決重大的國際問題既需要超級大國採取行動,也需要與某些大國聯合採取行動。然而,這個超級大國可以否決其他國家聯手就某些重大問題將採取的行動”。(塞繆爾?亨廷頓:《孤獨的超級大國》,美國《外交》,1999年3-4月號)

  此外,中美關係涉及政治、經濟、科技、軍事、意識形態等各個領域。一個問題的博弈往往牽扯到其他各個方面。例如上世紀90年代早期曾經扣人心弦的所謂“最惠國待遇”問題既是一個經貿問題,又是人權政治問題;既是中美兩國國內政治問題,也決定著中美關係能否健康穩定發展;既是中美之間的雙邊問題,又涉及到美國與亞太地區一系列國家或地區間相互關係等等。因此,在實際的社會、經濟、政治生活中,博弈無處不在,但千差萬別、各具形態。博弈本身就意含著衝突,而衝突也內在地蘊涵著合作,從來就沒有絕對的衝突與合作;即使是衝突與合作本身,其強度、形式、外部環境等等也各自具有不同的特徵。

  最後要再次強調的是,博弈論給我們提供的是研究問題的方法和思考問題的角度,它不可能給我們一個去圖解中美關係的公式。運用博弈論去解析中美關係,特別是冷戰後的中美衝突與合作,我們將看到一幅宏大的全球性場景和波瀾壯闊的歷史畫卷。這也正是一個有生命力的理論的魅力所在。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外事局副巡視員 劉 明)

  原載:《全球化背景下的世界與中國──2007年國際形勢研討會論文集》,世界知識出版社,2008年4月

責編:張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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