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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群眾涉法“十問”(下)

 

CCTV.com  2008年06月04日 07:58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人民網  

    災區孤兒新家在哪?

    ●收養孤兒不受無子女和收養一名限制

    ●孤兒收養先國內後國外

    本報記者 白 龍

    本次特大的地震,使很多孩子成為“地震孤兒”。如何為災區孤兒尋找一個家,是很多好心人牽掛的問題。

    根據收養法等收養程序,災區的孤兒會先被安置到災區的福利院,如果災後這些孤兒確定父母雙亡,而且近親屬放棄撫養權的話,可以進入收養程序;也可以由政府出錢,找寄養家庭代養。

    1992年4月1日實施的《收養法》規定,收養人須具備以下條件: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三十周歲。同時,收養人原則上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對“地震孤兒”的收養來説,《收養法》放寬了收養條件: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另外,如果是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則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國家民政部1999年5月27日發佈的《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中規定,收養關係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係的登記手續。該辦法第五條還列出了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證件、證明材料: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等。

    此外,有關外國人收養“地震孤兒”的問題,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等相關規定,孤兒收養將採取先國內後國外的原則。如果外國人有意願收養地震孤兒,那麼應該先通過所在國政府或政府委託的相關組織,向中國政府委託的相關組織如“中國收養中心”轉交申請。根據《收養法》和《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等法規,應該提供收養申請書、婚姻狀況證明、財産狀況證明、身體健康證明等文件。

    截至5月31日,收養汶川“地震孤兒”的工作尚未啟動,主要原因是地震孤兒的身份確認工作還沒結束。獲救的“地震孤兒”首先會被安置到民政部門下屬的社會福利院等機構,對孤兒的收養還有待於下一步民政部門的安排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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