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5月29日電(記者 李亞傑)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近日聯合公佈的《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規定,任免機關、監察機關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處分辦法》規定,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查處的土地違法違紀案件,依法應當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查處,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任免機關、監察機關。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查處的土地違法案件,依法應當給予處分,且本部門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其他處理決定後10日內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處,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處分辦法》規定,任免機關、監察機關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案件時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齊全、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移送的案件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本單位有關領導或者主管單位同意移送的意見;案件的來源及立案材料;案件調查報告;有關證據材料;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責編:李秀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