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3?14”事件後,達賴不僅不承認自己所犯下的滔天罪行,反而又一次玩弄起“偷梁換柱”的把戲。他把發生在拉薩、阿壩、甘南的暴力犯罪事件,説成是“以拉薩為主的西藏三區”的“自發的和平抗議示威”,企圖把分別隸屬四川省的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甘肅省的甘南藏族自治州説成“西藏”,繼續拋售他混淆視聽、煽動民族仇恨的“大藏區”謬論,妄圖達到他分裂祖國的陰險圖謀。
歷史事實證明,達賴所謂的“大藏區”概念根本就是無稽之談,説白了,就是達賴臆想中的“獨立王國”。歷史上並不存在所謂統一的“大藏區”,這一事實有資可查。
達賴集團不顧西藏人民當家作主、享有充分的民主權利和廣泛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事實,在國際上不斷攻擊西藏的民族區域自治“沒有實質內容”,提出要依照香港、澳門的模式,在西藏實行“一國兩制”、“高度自治”。這種觀點是完全站不住腳的。其實,達賴集團現在所攻擊的西藏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正是十四世達賴曾經支持並參與籌備的。在籌備成立西藏自治區的過程中,中央政府與達賴、班禪等西藏上層進行了充分的協商。1956年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成立,達賴擔任主任委員,他在成立大會上致開幕詞時説:“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的成立,標誌著西藏地區的工作已進入一個嶄新階段。”在成立大會的報告中又説:“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的成立,不僅是適時的,而且是必要的。”“我們衷心擁護中國共産黨和中央人民政府實行的民族區域自治、民族平等、團結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達賴對西藏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攻擊,不僅違背今天西藏的事實,也違背他自己當初信誓旦旦説過的話。
事實上,西藏各族群眾在中央政府的領導下,用40多年的實踐證明,在西藏實施民族區域自治,完全符合中國國情,也完全符合西藏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正是由於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確保了西藏人民能夠依法當家作主,管理自己本民族的事務,使西藏有了今天的發展和變化,才更加證明達賴提出來“高度自治”的問題,違背了西藏人民的願望,違背了中國的憲法和現行的基本制度。
在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符合西藏各族人民的意願,是確保西藏發展穩定的根本保證。
舊西藏封建農奴制,壓迫百萬農奴的沉重枷鎖
在舊西藏,直到二十世紀上半葉,西藏仍然處於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社會。佔人口不到百分之五的僧俗農奴主不僅控制著佔人口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農奴和奴隸的人身自由和絕大多數生産資料。還通過《十三法典》等“法典”殘酷壓迫生活在社會底層的百萬農奴。農奴們背負沉重的枷鎖,毫無人身自由和基本權利可言。
舊西藏通用的法律分為兩種:一種是教法,即規範出家人的戒律,專門適用於出家的喇嘛僧侶;另一種是王法或政法,適用於俗人。許多法律條文是吐蕃時代留下來的,一千多年沒有多大變化。主要的法律有《十三法典》、《十六法典》。其中《十三法典》一直沿用到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前。
西藏自治區檔案館歷史處從事檔案研究近30年的史學專家索朗旺堆説,從西藏自治區檔案館保存下來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可以清晰地看出,舊西藏的法律是在用野蠻、殘酷的刑罰維護其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其中農奴主對農奴擁有不可想象的無限權力。
《十三法典》第七條“殺人命價律”中寫道:亞孜王為霍爾人所殺,其遺體與金等量;格薩爾王為鄧柯人所殺,命價無法償還。人分上中下,上上者命價極貴。後上上者除戰亂外,不會被殺,抑或被殺,即判予土地與沙金,不以命價與財貨珍寶論判;上中者至下下者,命價多寡皆有定例,判罰財貨珍寶。上中下者,均按血統尊卑,地位高低,辦事大小而定。上中下者多以名分而論,另外要分實權大小,以及公私有別。殺鐵匠、屠夫等,賠命價草繩一根。婦女、流浪漢、乞丐、鐵匠、屠夫等皆人下下者之列。 《十三法典》之第八條中説:“尊者滴血值一錢,卑者滴血值一厘。傷人上、下有別:民傷官,視傷勢輕重,斷傷人之手足;主失手傷仆,治傷不再判罪。主毆仆致傷無賠償之説。”
《十三法典》、《十六法典》還規定,農奴主可以對農奴施加包括挖眼、削足、砍手、推崖、溺水直至處死等各種駭人聽聞的酷刑。農奴主可以任意把奴隸的人皮剝下來做器具或飾物。不僅如此,兩部《法典》還規定,農奴“勿與賢哲貴胄相爭”,甚至規定“向王宮喊冤,不合體統,應逮捕鞭擊之”。 舊西藏法律規定,“民反者均犯重法”,不但本人處死,而且家産沒收,妻子為奴。
西藏檔案館的一份《不準收留鐵匠後裔》的檔案明確記載,在過去凡是出身金、銀、鐵匠、屠夫等家庭被視為下等人,不能在政府裏做事,不能拋頭露面,也不能和其他家庭通婚。
中國藏學研究中心原副總幹事大丹增教授説,在舊西藏,廣大農奴和奴隸是沒有基本權利和尊嚴的。達賴集團歪曲西藏曆史,把民主改革前的舊西藏説成是神奇的香格里拉,極力美化封建農奴制度,就是想欺騙國際輿論,企圖改變這些現實,倒退西藏曆史,這是絕對辦不到的,西藏人民也是絕對不會答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