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西藏自治區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宣判大會,對拉薩“3?14”打砸搶燒嚴重暴力事件中的部分犯罪案件,依法進行公開宣判。 新華社記者 覺果 攝
4月29日,西藏自治區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宣判大會,對拉薩“3?14”打砸搶燒嚴重暴力事件中的部分犯罪案件,依法進行公開宣判。 新華社記者 覺果 攝
本報拉薩4月29日電 (記者裴智勇、徐錦庚、張帆)4月29日,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參與拉薩“3?14”打砸搶燒嚴重暴力事件的部分被告人進行了公開宣判。
達賴集團和境內外分裂主義分子組織、策劃、蓄意製造的拉薩“3?14”打砸搶燒嚴重暴力事件,不僅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而且嚴重危害了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産安全。參與拉薩“3?14”打砸搶燒嚴重暴力事件被告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經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作出了一審判決,認定巴桑等30名被告人分別構成放火罪、搶劫罪、尋釁滋事罪、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妨害公務罪、盜竊罪。依法分別判處被告人巴桑、索朗次仁、次仁無期徒刑;判處被告人晉美、格桑巴珠、格瑪達瓦、多覺、米瑪、阿旺曲央、巴珠15年以上有期徒刑;判處被告人亞傑、曲培扎西、多吉達傑、阿旺、格桑次仁、米瑪、索朗次仁、洛桑桑旦、次旦、培桑扎西、拉巴次仁(大)、洛桑扎西、拉巴次仁、塔慶、土旦加措、扎西加措、格桑頓珠、旦增堅才、格桑尼瑪、益西3年至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