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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州巨貪曾錦春曾培植惡勢力追殺告狀者

CCTV.com  2008年04月29日 08:46  來源:新華網  

  紀委書記本來是一個監督權力的職務,是市場看守者的最後一道防線。以“雙規”為工具,擴張權力,尋租乃至直接以權力為要素直接進入市場,爭奪資源,化公權為私利,曾錦春案是體制轉軌之際,計劃權力和市場機會相交換的新型腐敗行為的一個樣本。

  郴州,湘南重鎮,是礦産資源特別是有色金屬礦的寶地,同時由於毗鄰廣東,成了承接廣東産業轉移的“後花園”。

  曾錦春,作為郴州貪腐大案中的“本土派”,大部分官場生涯都是在郴州度過,盤踞郴州市紀委書記這個位子,長達11年,成為廣為人知的“曾礦長”,也被稱為“中國第一貪紀委書記”。

  4月23日,曾錦春案在長沙開庭,連續開庭三天,40多家媒體雲集于長沙,曾案的迷雲漸次撥開。

  本報記者往來于長沙、郴州兩地,尋找曾錦春從基層升遷、權力擴張、貪腐無度到最終敗露的經歷,試圖理出從“曾書記”到“曾礦長”,進而成為“中國紀委書記第一貪”的翔實路徑。

  從曾書記到“曾礦長”

  曾錦春出生於郴州汝城縣,1964年考入湖南師範大學中文系,畢業後,三年內換了幾次工作,其中包括湖南省革委會、廣州軍區、臨武縣花潭公社、臨武縣汾市中學等;1971年到1980年,曾錦春任臨武縣縣委辦幹事,花潭公社黨委副書記、書記。

  曾錦春1987年任郴州國土局局長,之後的第4年,曾錦春轉任郴州地委農村部副部長、農委副主任。1992年,曾開始主政郴縣。1995年2月,曾在蘇仙區(原郴縣)區委書記任上被調到郴州市紀委書記職位,直到案發。

  自從1991年曾錦春擔任郴州市國土局局長,掌控著郴州市礦山開採的行政許可大權開始,曾就利用這種權力的便利,結識了一大批當地礦主,同時摸清了礦山的種種“內幕”。

  從那時,曾錦春就開始在郴州礦産領域積累了深厚的“控制系統”──即使身為郴州市市委副書記、紀委書記,他也很長時間內抓住礦山業務不放手。

  在市紀委的任上,為了方便地控制和參與礦産利益,曾還擔任了一項臨時性職務──兼任郴州市“礦山整頓治理小組”副組長。

  據郴州市一名官員介紹,在市國土局局長任上,曾錦春每審批一家礦井開採,都有一個“奇怪”的要求,就是必須與該礦的礦主見面,“這些人沒過多久就都跟他成了朋友,經常在一起玩”。

  1995年開始,郴州的小煤礦遍地開花,由於能源價格暴漲,開礦成為暴利行業,小煤礦開發漸漸呈失控之勢。煤炭價格從120元/噸漲到了400元/噸,鎢礦砂從3萬元/噸上漲到超過14萬元/噸。

  此時,也正是曾錦春從郴州市國土局局長升任郴州市紀委書記之際,從這一年開始,曾錦春越來越頻繁地參與到礦産利益的控制與掠奪。

  “郴州市共有500多家煤礦,不管有證的還是無證的,曾錦春都要管。”有熟悉當地政情的人士告訴本報記者。

  也正是插手得早,作為“老郴州”,曾錦春在當地礦山裏的勢力盤根錯節。因此,在後來與郴州市原市委書記李大倫(後腐敗案發)“勢力範圍”的劃分上,礦産利益也是屬於曾的,李只能將手伸向市政工程。

  同時,曾也把自己的手伸向了工程。根據公訴書的指稱,包括直屬郴州當地黨政管轄的部門和事業單位的工程招投標,曾也有染手。

  檢察機關據此統計,工程賄賂達受賄總額的1/3以上,若最後結果不能歸行賄者所有,則曾甚至直接要求廢標重新招投標。

  他手中的“雙規權”能管住所有的黨員幹部,採用“雙規”手段,僅2001年到2002年,曾錦春就非法拘禁幹部群眾30多人。而事實上曾錦春的雙規權不限于“黨員幹部”──非黨員幹部也可能被其“規制”,這樣就延伸到了民營企業。

  長久以來,曾錦春浸淫于礦山行業,得到了個“曾礦長”的稱號。

  除了染指礦山和工程承包,曾還涉嫌買官賣官,到處安插親戚,據公訴材料指控,由於他向當地政法委打招呼,把他的女婿雷軒從一個售票員一步步調到郴州下轄宜章縣擔任公安局長。

  有統計表明,曾共計有40多個親戚在郴州的各個部門工作。

  郴州市人大一位老幹部告訴記者:當時提拔曾做市紀委書記時,反映曾問題的材料高達兩米,曾調到市裏就屬於帶病提拔。

  事實上,曾錦春11年的紀委書記生涯中,一直遭到舉報,結果卻語焉不詳。

  對此,2007年4月,湖南省紀委在一次新聞發佈會上透露説,紀委部門曾經三查曾錦春,但由於曾錦春所處崗位的特殊性、反調查能力比較強,加上反映的問題“不夠具體”,未能查實其違紀問題。

  記者從公訴人處了解到:2006年7月25日,李大倫被“雙規”後,湖南省紀檢機關開會,曾錦春搶先第一個發言,並在發言中“怒斥”李大倫的買官賣官問題。而就在發言當晚,在會議地點向一名老闆索賄20萬元。對於此項指控,在庭審質證現場,曾從始至終沉默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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