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5日),曾錦春案進入了庭審的第3天,也是庭審的法庭辯論階段。
昨天的庭審中,公訴人在起訴意見書中指曾錦春人品低劣,道德敗壞,行為醜惡。而曾錦春則辯稱,起訴書中不少指控事實並非受賄,他承認的受賄金額應在2000萬元以下,而不是目前起訴書所指的3152萬元。
“曾錦春的犯罪行為可
以歸結為三種,一是通過查處他人違紀行為的權力來為自己謀取利益,二是通過監督工程中投標的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三是利用手中權力,長期染指礦山業務,為他人謀取利益。”公訴人説。“曾錦春每天的不合法收入2萬元,這在人均年收入只有幾千元的湖南省,達到了天文數字,相當於數千名窮困學生接受教育費用。”
曾錦春表示,對於部分事實的定性為受賄有異議。
“譬如在第一大項的指控中,起訴書指控我收了首清文710萬元的賄賂,但是我和首清文是簽訂了正式的入股合作合同的,所以首清文給我的很多錢,都只是入股所獲的分紅,所以這些錢不能認定為受賄。”
此外,有一些被控受賄的金額,其實是發生在他和別人之間的借貸關係。曾錦春認為,其受賄金額應該在2000萬元以下,而不是目前指控的3152萬元。
在庭審的最後陳述階段,曾錦春認為他的案件沒有造成什麼民憤。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在審理後,對曾錦春案作出一審判決。
責編:張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