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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區域自治是西藏走向繁榮穩定的根本保證

CCTV.com  2008年04月02日 10:26  來源:新華網  
專題:西藏拉薩打砸搶燒事件

    新華網拉薩4月2日電(記者顏園園、逯寒青、王宇)1965年9月,西藏自治區正式宣告成立,成為中國五大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之一。

    西藏自治區成立40多年來,西藏各族人民在中央政府的領導下,充分行使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賦予的當家作主權利,改變了西藏貧窮落後的面貌,提高了自身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成為西藏走向繁榮穩定的根本保證。

    舊西藏“法典”是“三大領主”壓迫百萬農奴的保護傘

    西藏自治區檔案館歷史處從事檔案研究近30年的史學專家索朗旺堆説,舊西藏通用的法律分為兩種:一種是教法,即規範出家人的戒律,專門適用於出家的喇嘛僧侶;另一種是王法或政法,適用於俗人。許多法律條文是吐蕃時代留下來的,一千多年沒有多大變化。主要的法律有《十三法典》《十六法典》。其中《十三法典》為公元1613年,噶瑪登窘旺波就古代法律15條中刪去2條而成。該法典一直沿用到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前。

    索朗旺堆説,從西藏自治區檔案館保存下來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可以清晰地看出,舊西藏的法律是在用野蠻、殘酷的刑罰維護其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其中農奴主對農奴擁有不可想象的無限權力。

    《十三法典》第七條“殺人命價律”中寫道:亞孜王為霍爾人所殺,其遺體與金等量;格薩爾王為鄧柯人所殺,命價無法償還。人分上中下,上上者命價極貴。後上上者除戰亂外,不會被殺,抑或被殺,即判予土地與沙金,不以命價與財貨珍寶論判;上中者至下下者,命價多寡皆有定例,判罰財貨珍寶。上中下者,均按血統尊卑,地位高低,辦事大小而定。上中下者多以名分而論,另外要分實權大小,以及公私有別。殺鐵匠、屠夫等,賠命價草繩一根。婦女、流浪漢、乞丐、鐵匠、屠夫等皆人下下者之列。

    《十三法典》之第八條中説:“尊者滴血值一錢,卑者滴血值一厘。傷人上、下有別:民傷官,視傷勢輕重,斷傷人之手足;主失手傷仆,治傷不再判罪。主毆仆致傷無賠償之説。”

    這兩部法律還明文規定,農奴主可以對農奴施加包括挖眼、削足、砍手、推崖、溺水直至處死等各種駭人聽聞的酷刑。農奴主可以任意把奴隸的人皮剝下來做器具或飾物。

    西藏檔案館的一份《不準收留鐵匠後裔》的檔案明確記載,在過去凡是出身金、銀、鐵匠、屠夫等家庭被視為下等人,不能在政府裏做事,不能拋頭露面,也不能和其他家庭通婚。

    《十三法典》《十六法典》還規定,農奴“勿與賢哲貴胄相爭”,甚至規定“向王宮喊冤,不合體統,應逮捕鞭擊之”。 舊西藏法律規定,“民反者均犯重法”,不但本人處死,而且家産沒收,妻子為奴。五世達賴曾經發過一道諭令:“拉日孜巴的百姓聽我的命令……如果你們再企圖找自由,找舒服,我已授權拉日孜巴對你們施行砍手、砍腳、挖眼、打、殺。”

    中國藏學研究中心原副總幹事大丹增教授説,在舊西藏,廣大農奴和奴隸是沒有基本權利和尊嚴的。達賴集團歪曲西藏曆史,把民主改革前的舊西藏説成是神奇的香格里拉,極力美化封建農奴制度,欺騙國際輿論,企圖改變這些現實,倒退西藏曆史,這是絕對辦不到的,西藏人民也是絕對不會答應的。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讓西藏百萬農牧翻身做主人

    1951年西藏實現和平解放。1959年十四世達賴叛逃祖國後,西藏實行了民主改革,沒收和贖買了農奴主所佔有的耕地,讓昔日的百萬農奴第一次擁有了自己的土地和牲畜,擁有了自主生存的權利。

    1961年4月,西藏各地鄉一級基層普選開始,百萬翻身農奴穿著節日盛裝,手捧哈達,興高采烈參加投票,行使自己過去連想都不敢想的民主權利。

    江孜縣的選民把選民證稱為“當家作主證”,嚴肅認真地參加選民資格審查和人民代表的選舉工作。阿裏地區參加投票的人佔選民總數93%以上。昌都小日通鄉的選民100%投了票。堆龍德慶縣古榮鄉的翻身女農奴仁增拉姆參加選舉時説:“過去我是一頭衰老的毛驢,終年馱著沉重的馱子,連説話的權利都沒有。在共産黨領導下,我真正成了主人了!”

    1965年9月,西藏自治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選舉産生了西藏自治區自治機關及其領導人,宣告了西藏自治區的正式成立。阿沛?阿旺晉美當選為自治區人民委員會主席,一大批翻身農奴擔任了自治區各級政權機關的領導職務。西藏人民從此享有了自主管理本地區事務的權利。

    中國實行改革開放以後,鄧小平明確提出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關鍵是使少數民族地區發展起來,為西藏人民充分行使民族區域自治權利開闢了廣闊的天地。鄧小平説,在西藏,“關鍵是看怎樣對西藏人民有利,怎樣才能使西藏很快發展起來,在中國四個現代化建設中走進前列”。

    1984年,國家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將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確立為國家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對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自治權及與中央政府的關係作了系統的規定,為西藏人民充分行使自治權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從1984年到2001年,中央政府根據西藏自治區的實際,先後召開了四次西藏工作座談會,制定了一系列加快西藏發展的特殊優惠政策和措施,形成了國家直接投資西藏建設項目、中央政府實行財政補貼、全國進行對口支援的全方位支持西藏現代化建設的格局,有力地推動了西藏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極大地提高了西藏人民的生活水平,保證了西藏人民平等和自治權利的實現。

    日喀則拉孜縣藏刀世家的普布説:“過去,我們被視為下等人,從來沒有像今天這樣享有充分的人權和自由,我的家庭也從來沒有像今天這樣得到全社會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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