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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東莞紡織公司經營困難一次性裁員3395人(圖)

 

CCTV.com  2008年03月01日 10:21  來源:新華網  
專題:圖片頻道

  

  被裁的員工認為補償標準不合理

  本報東莞訊(記者 劉滿元 攝影報道)昨日,擁有4000多名員工的、位於東莞市長安鎮宵邊工業區的東莞福安紡織印染有限公司,因生産經營發生嚴重困難而一次性裁員3395人,所有被裁員工要在3月7日全部離廠。該公司擬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總額為人民幣3100萬元。儘管如此,該公司大部分員工認為其補償標準並不合理。

  該事發生後,長安鎮勞動部門組織一些工作待遇良好的公司、企業到福安公司進行招工,幫助員工及時走上新工作崗位。社保分局將安排專門的工作小組進駐福安公司,為員工辦理退保手續。

  全車間員工上班時通知被裁

  昨天中午1時許,記者來到東莞福安紡織印染有限公司門口看到,大量穿著福安工作服的員工聚集在廠門口。昨天上午,他們在上班時收到被公司裁掉的通知。突然被公司裁員,大家心裏一時難以接受,所以大家就不願意繼續上班了。

  “我們這些員工都在福安工作了十多年,我們都把自己的青春獻給了福安,但沒想到,今天我們卻被福安不明不白地裁掉了,真是想不通。”一見到記者,數十位已在該公司工作超過10年的員工便將記者圍住,訴説他們心中的痛苦和不解。

  據該公司一位姓張的女員工介紹,昨天上午10時許,她及工友均在車間上班。後來部門經理來到車間,給車間內每一名員工發放了《福安公司致員工的説明信》、《一次性特別經濟補償通知》、《裁員員工工資、補償金結算單》等文件,並告知他們均被公司裁掉了。

  經理解釋他們被裁的原因是:公司因受國際經濟形勢惡化、市場不景氣等多方面原因影響,從去年下半年起發生鉅額虧損,生産經營嚴重困難,已無力再負擔龐大的組織架構和人員,迫於無奈,公司決定關閉印染廠以及相關部門,因此裁減人員,他們不幸在被裁的名單中。經理希望他們理解並諒解公司目前的困境,同時配合公司的裁員工作。

  經理隨後告知,所有被裁的員工要在2008年3月3日中午12時前將自己相關被裁的材料交回該公司的人事部,並於2008年3月7日前辦理好相關手續並離廠。

  被裁員工:補償標準不合理

  “公司裁掉我們並沒有按照勞動法規定的相關條款提前一個月給予通知,而是臨時給我們發相關被裁通知,這讓我們無法接受。雖然公司對被裁的員工做出了相應的補償,但是公司的補償標準並沒有按照勞動法規定的補償標準進行實施,因此,我們獲得的補償款比勞動法規定的補償款少了很多。對此,我們不會接受。”一名被裁員工説。

  記者在一份由該公司發給被裁員工的《一次性特別經濟補償通知》上看到,進廠日期在2002年4月2日至2005年4月4日之間的,按月平均工資標準補助1.5個月工資;進廠日期在2000年4月2日至2002年4月1日之間的,按月平均工資標準補助2.5個月工資;進廠日期在1998年4月2日至2000年4月1日之間的,按月平均工資標準補助3.5個月工資。

  將組織企業到福安公司招工

  昨天晚上,長安鎮宣傳辦向記者提供了一份東莞福安紡織印染有限公司關於公司裁員情況説明。説明中註明該公司此次裁員及精簡人員總數為3395人,包括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員工611人、勞動合同未到期的員工1182人、勞動合同到期的員工1602人(該批員工屬於精簡人員,不屬於裁員的法定範疇),擬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總額為人民幣3100萬元。

  另據長安鎮宣傳辦負責人介紹,該事發生後,該鎮領導非常重視福安紡織印染有限公司的裁員及精簡人員計劃,並成立了福安公司裁員及精簡人員工作協調處理小組,由該鎮主要領導&&,勞動分局、社保分局、外經辦、信訪辦等職能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前往福安公司廠內多次召開協商會議,要求福安公司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裁員及精簡人員的程序進行,確保裁員及精簡人員的合法性,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員工工資、經濟補償金並履行相關法定義務,切實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在給予經濟補償的基礎上,考慮適當增加其他補助,盡最大努力去減少因裁員對員工造成的影響。此外,該鎮勞動部門將組織一些工作待遇良好的公司、企業到福安公司進行招工,幫助員工及時走上新的工作崗位。社保分局將安排專門的工作小組進駐福安公司,為員工辦理退保手續。

  律師説法

  廣東賦誠律師事務所郭建華律師表示,東莞福安紡織印染有限公司,因生産經營發生嚴重困難而裁減人員,屬於經濟性裁員。根據《新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其中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另外,為督促用人單位及時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責編:張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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