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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銀行行長吸資2000萬不入賬 被判10年

CCTV.com  2008年02月29日 15:11  來源:新華網  

  (福建)福安某銀行原行長林某康“拆東墻補西墻”,吸收客戶資金2000萬元不入賬,最終造成該行1879.8694萬元(國家審計署審計損失為2071.29萬元)資金無法收回。2月26日,福安法院對這起由國家審計署審計、移辦的特大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判處林某康10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0萬元。

  林某康,福安某銀行原行長。1995年1月,林某康從北京南巡房産引進資金1000萬元。1996年1月,林某康向北京南巡科技引資1000萬元,用於歸還南巡房産的1000萬元本金。

  1997年2月,林某康採取“拆東墻補西墻”的辦法,向“鄭望平”吸收資金500萬元,向“林超雄”吸收資金1000萬元,向省武警邊防總隊後勤部吸收資金500萬元,將上述2000多萬元賬外使用。林某康取出部分資金用於歸還利息及已經到期的本金。1998年3月,林某康便以福安某銀行名義向福安興業銀行借款430萬元用於還債。之後,因無法償還福安興業銀行的欠款,林某康的伎倆東窗事發了。

  2000年,寧德中院認定林某康造成該銀行損失47萬元,判決有期徒刑二年,緩期三年。

  2004年,國家審計署成都特派辦在對福安某銀行進行年審時,發現該行有2071.29萬元資金無法收回,造成巨虧的是林某康。當年8月,國家審計署成都特派辦將該案移送福建省公安廳。經審計,林某康實際造成損失為2071.29萬元。

  2005年12月,林某康向公安機關自首。 (東南快報 朱曉潔 安法)

責編:尹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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