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是城市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他們在賦予市民安全感的同時,“保安搜身”、“保安打人”等雜音也時有所聞。
近日,國務院法制辦公佈了《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草案)》,首次明確規定了保安不得搜身等“七不準”。
到底這份草案對市民有什麼意義呢?昨日,記者請廣州部分法律界人士對草案進行了解讀。
草案意義1保安越權行為將減少
過去,保安公司由公安部門獨家壟斷經營,導致部分保安有“公安心態”,動不動就越權執法。
去年5月29日晚,佛山市南海的一處樓盤工地的電纜材料被盜。該樓盤項目部保安隊長楊某懷疑內賊作案,隨後在電工王某的宿舍找到一些電纜,懷疑為被盜贓物。
保安員曾某、王某生將王某禁錮在項目部的經理室內毆打逼供,王某最後被迫寫下“認罪材料”。
舊時弊端:只由公安經營,保安把自己當公安──肖雄輝律師説:我國法律規定,保安公司必須由公安部門獨家壟斷經營。這導致了保安行業的管辦不分,一些保安人員把自己當成是公安,甚至做出案例中逼迫他人寫“認罪材料”的行為。
如今有新規──草案第四條公安機關負責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
草案解讀:廣州市法制辦馬先生介紹説:公安部曾請示國務院,決定調整政策,公安機關由“經辦保安服務公司”轉為“監管保安服務活動”,公安機關以後只負責保安準入條件的審批工作,這意味著保安行業的管辦不分的弊端可以得到解決,逼迫他人寫“認罪材料”的越權行為會因此減少。
草案意義 2保安行業整體素質提高
保安素質良莠不齊是保安和市民一系列矛盾的源頭。“提高保安行業的整體素質”成為眾多市民的心聲。
2006年12月3日,方女士與好友劉女士一同到韶關某購物中心所屬的超市購物,當方女士購物後離開時,超市的保安人員將其攔住,説懷疑她拿了超市的東西,並將其帶到值班室進行盤問,並強行搜身。結果一無所獲。
舊時弊端:隨便誰都可以去當保安──唐紅炬律師指出:依照法律規定,保安只有看管財物、預防侵害的職責,沒有權力搜身、打人。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社會對保衛工作的需求大量增加,現有保安數量已經遠不能滿足社會需要,一些單位大量私自招募保安人員,導致一些不懂法的低素質人群得以進入。
如今有新規──草案第十五條規定,保安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三)初中畢業,經公安機關考試合格並取得《保安員職業資格證》。
第十七條保安服務培訓機構應當按照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制定培訓教學計劃,對培訓的人員進行法制、保安專業技能和職業道德教育;經考試合格的人員,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保安員職業資格證》,未取得《保安員職業資格證》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從事保安服務的保安員,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1年內取得《保安員職業資格證》。
草案解讀:廣州市法制辦馬先生認為,原來,保安服務公司及聘用保安的單位都只是希望保安能夠保證單位安全即可了,往往忽視了保安的技能和職業道德培訓。現在,法規強制要求保安員必須考證上崗,將從源頭上提高保安的法律素質。違法搜身之類的情況可望杜絕。
草案意義3“黑保安”將杜絕
一些企事業單位中存在大量“黑保安”,角色猶如“打手”,成為了老闆魚肉鄉里,欺行霸市的工具。市民對這些“黑保安”深惡痛絕。
深圳曾經的“黑老大”陳毅鋒在1993年成立了深圳冠豐華集團,據調查,該集團“黑保安”曾多達200多人。
舊時弊端:單位自建保安更易胡作非為──鐘偉律師表示:所謂的“黑保安”,一般是指由企事業單位自己配建的安全保衛人員,而不是出自保安服務公司。目前,這些保安相當多,公安機關很難進行監督管理。
如今有新規──草案第二條保安服務企業接受委託為客戶單位提供保安服務以及企業、事業單位招用保安員從事本單位安全防範服務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企業、事業單位招用保安員從事本單位安全防範服務的(以下稱自建保安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公安機關備案。
草案解讀:廣州市法制辦馬先生告訴記者:“新的《條例》草案明確自建保安單位的保安適用本條例。因此,這些自建保安必須要到公安機關備案,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管。否則,他們從事相關服務是不合法的。這樣的規定將從源頭上杜絕‘黑保安’。”
草案意義4保安依法“抗命”將受保護
許多保安在犯法之後都説:“我也知道老闆的命令違法,但如果我不聽話,就會遭到報復。”這成為許多保安蓄意違法的原因。
北師珠海分校國際傳媒設計學院的丁老師被學院解聘,學院副院長倪某通知學校保衛處,10名保安聞訊趕到現場。丁老師被其中一名保安打至頭部出血。
舊時弊端:保安一心只捍衛老闆利益──袁志?律師表示:保安由於受雇于老闆,老闆的指示他們必須服從,眼中只能看到老闆,自然就看不到法律了。
如今有新規──草案第二十五條保安員有權拒絕執行保安從業單位或者客戶的違法指令。保安從業單位不得因保安員不執行其違法指令而解除與保安員的勞動合同,停止繳納有關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降低其勞動報酬以及其他待遇。保安從業單位因此對保安員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草案解讀:
馬先生認為,考慮到保安的實際難處,草案專門授予了保安的這一權利,當然能否貫徹還得看保安自己。
■亮點
明確“七不準”, 更利於監管保安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規中明確規定了保安不能有的行為。“第二十四條:保安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違法搜查他人身體;(二)侮辱、毆打或者唆使毆打他人;(三)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四)阻礙依法執行公務;(五)採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追索債務、解決糾紛等;(六)侵犯公民隱私或者洩露涉密信息;(七)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廣州市法制辦的馬先生告訴記者,集中明確地將保安的禁止行為整理在一起,這還是第一次,這既有利於保安們了解自己的應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也有利於社會對保安行為是否違法進行監督。
廣東舜華律師事務所的肖雄輝律師建議,保安也可以像律協一樣,組建一個保安協會,通過民間自律機構進行經常性的管理,與公安的監管結合起來,將會更加有效。
責編:尹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