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杭州2月28日電(記者朱立毅)因醫院塗改而無法提交真實的病歷,醫院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浙江省德清縣人民法院剛剛審結的一起案件,德清縣人民醫院因塗改病歷,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正常進行,需要付出18萬餘元的賠償。
去年1月25日,德清縣的癌症患者葉某因腹部疼痛到縣人民醫院就診,醫院安排她于2月1日做結腸鏡檢查。2月1日上午做完檢查後不久,葉某便感到腹部疼痛和腹脹,隨即被安排住院治療。當天晚上,葉某病情惡化,並於第二天淩晨死亡。
事件發生後,葉某的丈夫及其子女發現醫院對病歷記錄進行多處塗改和添加。為此,他們請求法院判令醫院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28萬餘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規定明確了醫療侵權舉證責任倒置的範圍為:排除因果關係及否定存在過錯。
根據這個規定,醫院必須提供證據,以證明自己的醫療行為與葉某的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係,或是自己的醫療行為不存在過錯,否則,醫院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醫院書寫的病歷應當遵循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的規則,嚴禁塗改、偽造病歷資料。在本案中,醫院塗改病歷,無法提交真實的病歷,而病歷作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主要依據,因存在塗改而導致鑒定不能正常進行,應認定醫院未能完成其舉證責任。
德清縣人民法院還認為,由於死者葉某是癌症患者,自身疾病的惡化也是其死亡的一個原因,因此醫院應賠償死者親屬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親屬辦理喪事誤工費及交通費合計23萬餘元的60%,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元,即18萬餘元。
責編:尹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