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審計署公告了《收費公路審計調查結果》。針對審計調查結果的有關情況,審計署固定資産投資審計司司長潘曉軍接受記者的採訪,回答了記者的有關問題。以下為答問內容摘要。
記者:
很多人認為首都機場高速公路收費不夠合理,審計結果公 告也涉及這個問題,請問如何看待這個問題?
潘曉軍:
首都機場高速公路是北京市交通局利用財政資金和部分銀行貸款建設的,1993年開始收費。
在收費3年多後,機場高速被轉為上市公司在香港上市,同時重新核定30年收費期限。而當時國家對公路經營權轉讓的規定並不明確,上述行為雖不合理但不屬違法違規。北京市政府已明確表示將採取措施,逐步解決這一問題。
上述現象,全國在九十年代時比較普遍。當時一些地方政府財力有限,但公路基礎設施差、成為發展瓶頸的問題又很突出。就採取將政府還貸公路轉換為經營性公路,或是經營性公路轉為上市公司,再重新審批收費期限,把收費期限定得長一點(國家規定最長30年),這樣收費可以多一點,再把收回(或上市融資)的錢用於各項建設。實際是把收費公路當作一種融資平臺。這導致一些收費公路的收費期限過長,成為“高價公路”。今後隨著政策法規的不斷完善,此類問題有望得以改進。 (來源:審計署網站)
責編:尹薇